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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严厉打击注射甲流疫苗乱收费行为维护防控疫情相关商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严厉打击注射甲流疫苗乱收费行为维护防控疫情相关商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鲁价发电〔2009〕40号)


各市物价局:
  自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以来,各级物价部门按照鲁价发电[2009]24号和27号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各项价格监管措施,维护了相关药品等商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当前,全球甲流感疫情持续蔓延,不少地方甲流感患者骤增,部分地区进入了流感高发期,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保证甲流感防控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署和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迅速行动,强化措施。各级物价部门要深刻认识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严峻形势和维护相关商品价格稳定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相关药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完善工作值班制度,认真落实定期报告、价格应急监测和应急检查等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反应迅速、措施得力。要坚决制止甲流疫苗接种过程中的各种乱收费行为,确保疫苗接种规范进行。要完善应对相关商品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提前做好必要时进行临时价格干预的有关准备工作,对本辖区内与防控疫情相关商品价格异常波动及市场供应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局,以视情依法报请省政府采取必要的价格干预措施,着力防止抢购、限售等现象的发生,保证正常的市场供应和价格秩序。   二、坚决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对甲流疫苗要坚持“知情同意、自愿、免费”的原则进行接种。其他疫苗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凡纳入国家和地方免疫规划的,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采购,免费向群众发放;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群众自愿、自费接种。对其他防控药品要严格按照鲁价格发[2006]150号和鲁价格发[2007]136号文件要求,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要严格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的加价幅度以内;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剂型规格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要进一步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督导各药品经营单位按要求明示药品的价格、产地、规格等信息。各地要从严把握政策,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保证政策落到实处。   三、迅速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各地要在认真开展经常性市场巡查的同时,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迅速组织开展对注射甲型H1N1流感疫苗收费行为的价格专项检查工作。要特别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机构、医疗单位等的检查,对少数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在疫苗接种过程以各种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以及学校借机强制学生接种普通疫苗牟利的行为,从重、从快查处,坚决予以打击。对趁疫情形势严峻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乱加价、乱收费以及价格垄断、哄抬价格、恶意囤积、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卫生、教育以及新闻单位的配合,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要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要充分依靠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各方力量,促进行业自律;要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确保全天候畅通,强化举报案件快速反应机制,认真受理、快速查处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做到查必有果。要耐心解答群众咨询,全力化解价格矛盾,维护社会安定。   四、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价格监控。各地要加强板蓝根、双黄连、达菲、口罩、消毒液等防控甲流疫情药品及防护用品的价格监测及分析预警。要在经营规模较大的药品经营单位设立药品价格监测点,对重点品种的实际购进、销售价格及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实施监测,同时密切跟踪粮、油、肉、蛋、菜及瓶装水、液化气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按照省局要求的内容和格式,每周四准时上报;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要严格落实价格监测责任制,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确保监测上报内容及时、准确。   五、正确引导价格舆论。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积极宣传各级政府及物价部门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及时发布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信息,杜绝可能引起市场价格波动、误导消费心理的负面报道,防止引起市场炒作和恐慌情绪,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等媒体舆情,对反映与防控疫情相关的价格和收费问题,要及时查证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并及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反馈,牢牢掌握价格舆论宣传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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