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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西安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我市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力度,有效防止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与流行,现就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严格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责,落实目标责任,确保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结合不同季节传染病的流行特点,继续开展冬春季呼吸道和夏秋季肠道传染病防控监督检查,督促各医疗机构和CDC认真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一是加大对医疗机构、CDC传染病疫情上报工作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迟报、漏报行为,使其自觉做到疫情信息上报准确及时。二是指导各医疗单位认真做好门急诊预检分诊、科室消毒灭菌和灭菌效果监测等院内感染控制措施,进一步强化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意识,消处院内感染隐患。三是要加强医疗单位对感染性疾病科室的管理工作,对传染科布局不合理、防护设施不到位的医疗单位要限期整改到位。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中,要督促医疗单位严格按照《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的规定,做到集中分类收集、集中暂存、集中运送和集中处置,完备交接记录。同时,市卫生监督所要做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的日常监督工作,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露和扩散。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学校及托幼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治措施情况的检查力度,特别是新生入学检查、晨检、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等防控制度的落实情况,帮助学校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要督促学校和托幼机构做好教室、寝室等公共场所的通风换气、环境卫生及消毒工作,规范其消毒产品的使用,确保消毒效果,防止校内传染性疾病的爆发流行。   五、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做好所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他们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及操作规程,规范地开展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样本采集、运输和保藏,及时发现其存在问题,并加以解决,积极防范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继续加大对消毒产品市场的整治力度,认真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05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206号)精神,对销售消毒产品的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消毒产品进货索证验收制度,防止虚假或无效许可文号的消毒产品流入市场,严厉打击以“消字号”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此外,凡使用消毒产品的医疗单位和学校及托幼机构也要建立起消毒产品进货台帐,正在使用不合格消毒产品的,一经发现,要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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