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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第7号——关于针对疫区人员成立专项工作组,依职责抓好落实并加强督导检查的通知

南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
(第7号)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关规定和省应急指挥部令第4号要求,经研究,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要求各县区、各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广泛发动群众开展自报自控自救工作,通过群防群控、群策群力共同打赢疫情阻击战。具体要求如下:

  一、积极自报
  (一)请广大市民认真回忆个人14天以来的外出情况,有无接触发热病人或湖北、武汉等疫区人员,有无与病例乘坐过同列同车厢火车、同班次飞机或长途汽车等同一交通工具。如有,请立即报告社区管理人员,同时服从属地管理做好个人健康监测和医学观察。
  (二)如有家人、朋友、邻居等人自疫区返昌且未按照相关规定纳入管理的人员,请立即向所在社区管理人员报告。   二、严格自控
  (三)所有14天内从湖北、武汉等疫区至昌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全体市民必须劝退劝返计划来昌的湖北、武汉等疫区探亲访友人员。
  (四)取消家庭、朋友、同事等集体聚餐聚会活动,延期举办婚事,从简举办丧事并报村(居)委会备案,暂停举办其他人员聚集性活动。
  (五)尽量避免外出,如须外出必须佩戴口罩,如非必要不得前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六)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定期开展室内环境清理,保持室内环境清洁,每日开窗通风。
  (七)保持良好的心理健康,不传谣、不信谣、不恐慌。   三、及时自救
  (八)居家自我健康监测期间,如有发热、乏力、咳嗽、腹泻、结膜炎、肌肉痛等情况,第一时间与社区管理人员联系,有条件时,请带上口罩由专用急救车辆按规定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特殊情况下,各乡镇要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安排相对固定车辆进行临时转运。
  (九)发热病人不得擅自外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如有发热情况,可先通过电话或其他途径联系属地乡镇、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由医务人员进行初步评估。确需转运至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属地应提供帮助。转运发热病人时,司机、病人均应按规定做好防护,尽量减少陪同人员。   四、法律责任
  (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报自控自救工作,既是对个人、对家庭、对亲友生命健康安全的责任,也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如有恶意隐瞒不报造成疫情扩散,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此令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防控应急指挥部即日起执行,不得有误;市防控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专项工作组依职责抓好落实并加强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责问责。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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