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医务人员及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相关工作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 发文字号:宁人社函〔2020〕62号
- 公布日期:2020.03.13
- 施行日期:2020.03.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保险综合规定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医务人员及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相关工作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人社函[2020]62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厅属各单位,自治区社保局:
现将《医务人员及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相关工作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张博 5099266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包慧军 5099232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3月13日
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3月13日
医务人员及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相关工作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工作方案
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21号)精神,结合实际,为及时高效保障阻击新冠肺炎疫情医务人员(以下简称医务人员)及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特事特办,建立援鄂医务人员工伤保险绿色保障通道
(一)开通工伤认定绿色保障通道
对宁夏援鄂医务人员在湖北发生工伤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迅速协调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时做好救治及提供事故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当日反馈至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进行工伤认定调查,在收到事故证明材料1日内完成工伤认定。
(二)建立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快速支付通道
自治区社保局组织协调援鄂医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工作,建立援鄂医务人员基本信息台账,办理援鄂跨省工伤医疗费用结算,组织相关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援鄂医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清算相关工作。
1.设立援鄂医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保障资金专户。在自治区社保局设立工伤保险结算户,专项用于结算援鄂医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3月15日前,自治区社保局通过财政社保一体化系统向自治区财政厅网上申请预拨工伤保险基金100万元,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将预拨资金划拨至自治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结算户。后续所需资金,根据援鄂医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由自治区社保局按程序向自治区财政厅请款。
2.快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费结算。自治区社保局在收到援鄂医务人员工伤事故证明材料和工伤认定结论2日内,通过工伤保险结算户直接向湖北省相关医疗机构先行预付医疗费用,在收到湖北省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及费用清单等就医资料后,当日或次日与湖北省相关医疗机构办理结算,多退少补。(2)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保障。援鄂医务人员在援鄂期间被认定为工伤的,在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2日内,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定期待遇、一次性待遇的核定。援鄂医务人员在湖北省相关医疗机构救治且治疗终结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住院发票载明的实际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上述核定信息应于核定完成的当日或次日反馈给自治区社保局,自治区社保局按核定金额在当日或次日直接划入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的个人金融账户。(3)援鄂医务人员被认定为工伤,但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虽然参加工伤保险但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为充分体现对医务人员的关心爱护,保障受到事故伤害的医务人员及时得到救治和工伤保险待遇得到及时落实,特事特办,自治区社保局仍按上述程序先行支付,之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相关单位进行清算后,将清算资金归还自治区社保局。
3.资金清算。疫情解除30日内,自治区社保局与援鄂医务人员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资金清算。自治区社保局提供援鄂医务人员在湖北省相关医疗机构就医发票及费用清单等就医资料、相关人员信息和其他各项待遇支付明细,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经办业务流程进行审核清算。
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将结算资金归还至自治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结算户。因援鄂医务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虽然参加工伤保险但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属于财政补助单位的由同级财政补助,属于非财政补助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或非财政补助单位提供相关人员信息和待遇支付明细,由同级财政或非财政补助单位将资金转至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结算户,再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还至自治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结算户。
自治区社保局与相关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完成资金清算后,将资金全额返还至自治区财政社保专户。 急事急办,强化区内疫情防控医务人员及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权益保障
(一)简化程序,快速认定。
对医务人员及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的,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1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进一步调查确认的,要及时取证,力争3日办结,并在完成工伤认定的当日,将工伤认定信息录入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疫情防控医务人员及城乡社区工作者在区内异地受到事故伤害的,由事故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并同步反馈给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减免手续,快办快结。
1.工伤医疗费结算。发生工伤的医务人员及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参保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工伤职工无需提供医疗费报销材料,无需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在区内异地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人单位除提供医疗费发票、病历、费用清单等必要的原始材料外,无需提供工伤认定、转诊转院审批和其他申请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力争在1日内审核办结,最长不超过3日。
2.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发生工伤的医务人员及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2日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入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的个人金融账户。用人单位只需填报《工伤待遇核定表》,无需提供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及其他材料。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医务人员及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工伤后,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组织实施
(一)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人员及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保障专班,强化职责,统筹推进任务落实。
组 长
李 明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 社保局局长
副组长
吴 兰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
彭惠珍 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主任
成 员
翟嘉涛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
郭向阳 自治区财政厅信息中心主任
许光宏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基金财务处处长
田 丁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经办处处长
刘 涛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保信息处处长
各市、县(区)人社局、财政局以及社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
下设四个工作小组,负责具体事宜。
1.工伤认定和政策保障小组。
负责人:翟嘉涛。成员:张博、何立平(自治区人社厅工伤保险处)。
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区疫情防控医务人员及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相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待遇支付政策方面的问题,与自治区卫健委对接援鄂医务人员有关情况,协调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做好援鄂医务人员救治、事故伤害证明材料的提供。
2.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保障小组。
负责人:田丁。成员:包慧军、吴柯含、刘荣、季春玮、靳颖(自治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经办处)。
职责:负责督导全区疫情防控医务人员及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相关工作人员工伤待遇支付工作。准确建立援鄂医务人员信息台账,及时向有关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援鄂医务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情况,协调湖北省社保经办机构及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援鄂医务人员工伤医疗费用结算事宜,协调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待遇资金保障小组。
负责人:许光宏、彭惠珍。成员:党秀丽、路岩、薛寒(自治区社保局基金财务处),程前、田华(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职责:负责工伤保险待遇资金划拨、核算。协调并规范援鄂医务人员就医费用拨付流程,做好援鄂医务人员工伤医疗资金请款、拨付、清算等工作,协调开通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基金结算银行账户。
4.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保障小组。
负责人:刘涛、郭向阳。成员:花自荣、宋婷婷(自治区社保局社保信息处),东软、方达公司有关技术人员。
职责:完善工伤保险、社财一体化信息系统功能,保障工伤保险即时结算系统、社财一体化系统正常运行。根据本方案,调整工伤认定、待遇支付相关信息功能,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调整至工伤保险结算系统。
(二)健全完善机制,确保工作高标准落实。健全完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协作机制,加强同卫健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掌握疫情防控医务人员及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相关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和受到事故伤害情况。加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经办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信息畅通和业务的有效衔接,及时高效完成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三)本方案为疫情防控期间的临时工作措施,疫情解除后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