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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提示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提示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破产审判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贵州省委省政府,安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人民法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头等任务和首要工作,切实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等合法权益,现将防控期间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人系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破产企业实际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安顺市人民政府等防控工作的具体要求,勤勉尽职,做好破产企业的疫情防控、安全管理、资产管理工作;   二、疫情防控期间,破产案件承办法官、管理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债权人委员会应当保持工作状态,确保手机、网络通讯畅通,通过信息化办公方式开展日常工作。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本院《管理人工作规范》执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法院要加强对管理人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支持。管理人已接管企业的,应当严格落实党委政府的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方案,按规定停工复工,制定复工方案,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并定期向法院报告。(每周五下午两点三十分前以微信、邮件等方式报告。)   三、管理人为企业自身疫情防控及安全管理等所支出的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可列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但须以信息化方式及时报告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如债务人企业无支付条件,可由管理人先垫付。   四、为减少人员聚集,鉴于目前信息化建设情况,在防控结束前尽量不召开债权人会议,如案件需要必须召开且经各利益人申请应予召开,可经各利益人同意以互联网方式进行,管理人制作网络债权人会议规程。   五、防控期间资产处置问题。鉴于网络拍卖中有现场看样,索取资料等人员接触环节,管理人应暂停对资产的线下处置和财产、资料的现场交割,对财产处置可采取无人员接触的线上处置及拍卖,在具备条件下,可引入在线直播、VR展示等技术。   六、对尽职调查、债权申报、衍生诉讼等工作,原则以信息化方式开展,具备借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条件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协调支持。   七、重整、和解案件的特殊处理。疫情防控期间,重整投资人招募、复工垫支人、和解债权人等涉及企业重生的活动开展客观上受到限制,有加剧重整、和解不确定性的风险。管理人应秉持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原则,加强与相关人员的联系沟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报法院同意后适当放宽相关的期限限制,最大程度维护各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疫情防控形势发生变化的,本院可视情况适当调整工作要求。本通知未尽事宜,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法院应及时指导管理人研究确定稳妥的处置方案。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请及时与本院沟通联系。
  联系人:安顺中院民二庭杨虹,18008538056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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