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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医疗机构发热病人管控工作的通知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医疗机构发热病人管控工作的通知
(钦卫医政发〔2021〕1号)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各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当前,全球疫情蔓延迅速,境外输入性病例时有发生,我市是国际海运的交通枢纽,输入性病例时有发生,“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形势十分严峻。医疗机构作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主战场,要特别注重发挥发热门诊(哨点诊室)在“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防控、有效救治”的关键性作用,充分实现“哨点”功能,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现就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医疗机构发热病人管控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发热病人管控措施
  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合发〔2020〕269号)和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204号)、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哨点作用做好全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16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哨点诊室)“哨点”作用,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医疗机构(含综合医院、中医、专科、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门诊、诊所、卫生室等),未设置有发热门诊或发热哨点诊室的,一律不得接诊发热患者,要引导发热原因不明的患者到发热门诊进一步检查治疗,并追溯病人的行踪,对疑似的发热病人要严格、规范做好隔离和转诊工作。   二、严格实行发热病人闭环管理
  医疗机构要落实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规范和细化发热病人接诊、筛查、留观、转诊工作流程,确保所有来院患者经预检分诊后再就诊,发热患者全部由专人按指定路线引导至发热门诊(哨点诊室)内就诊,防止发热患者与其他患者密切接触。发热门诊全部患者要进行新冠病毒核酸和血常规检测。(必要时还可进行抗体、CT等检查),可疑患者应全部留观,按照2小时报告疑似和确诊病例,4~6小时回报核酸检测结果,24小时完成流行病学调查要求,对可疑患者进行排查。发热门诊及发热哨点诊室要执行24小时值班制,不得无故自行停诊。   三、全面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哨点”监管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针对具有“哨点”性质的医疗机构,要开展定期检查和各类明察暗访,督促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哨点”的敏感性,坚决防止因职责落实不力导致的疫情扩散。要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管理,将上述通过“哨点”发现的人员纳入“应检尽检”范围。各“哨点”落实检测、登记、报告、引导等措施不力,导致“应检未检”情况发生的,要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四、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疫情防控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辖区民营医疗机构监督指导,督促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加强民营医院和诊所疫情防控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93号)要求,将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按照疫情防控标准统一管理,提高疫情防控的敏感性、主动性。各民营医疗机构(含诊所)要严格落实“四早”措施,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策略,规范发热病人诊疗管理,严禁违规收诊发热病人,防止民营医疗机构(诊所)成为疾病传播地。   五、严肃查处违规诊疗发热病人行为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巡查力度,春节前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督查,严肃查处不具备条件违规接诊发热患者的医疗机构,要实行错时执法与明察暗访相结合,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等方式,严厉查处不具备条件接诊发热患者的违规行为,要重点加强对少数个体诊所、门诊部避开正常上班时间或利用夜间违规接诊发热患者的情形,发现一起要查处一起,对拒不落实整改的医疗机构将责令关闭停业,决不姑息。请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于2021年1月22日前将督查报告(盖章扫描版和电子版)一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邮箱:qzyz2861890@163.com)。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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