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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限价挂网工作的补充通知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限价挂网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5号)要求,规范核酸检测试剂挂网工作,现就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限价挂网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44号)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范围
  (一)产品范围。本次限价挂网主要针对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中的核酸提取、纯化试剂和样本采集器具(以下简称核酸检测配套耗材)。其中,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主要用于核酸的提取、富集、纯化等步骤,其处理后的产物用于临床体外检测使用。样本采集器具包括拭子和含保存液的杯、管等。实行限价挂网的核酸检测配套耗材纳入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新冠病毒试剂采购专区(以下简称专区)管理。
  (二)采购主体。我省具备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采样或检测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应通过平台采购核酸检测配套耗材。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平台采购质优价廉的核酸检测配套耗材。   二、实行限价挂网
  (一)凡在省级或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中选的核酸检测配套耗材,以同一中选产品在省级或省际联盟的集采最低中选价格作为我省的挂网限价;若我省挂网限价产品在省级或省际联盟集采中产生更低的中选价格,企业应在该价格执行之日起15天内向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药招中心)申请调整挂网限价。
  (二)无省级或省际联盟集采中选价格的核酸检测配套耗材,企业可按不高于专区同类型限价挂网产品最低挂网限价,向药招中心申请限价挂网。
  (三)对平台现已挂网的核酸检测配套耗材设置一个月过渡期,各相关企业应按要求及时申报挂网限价。过渡期结束后,为保障临床供应和使用,未按要求申报挂网限价的同类型产品调入备案采购类别管理,其采购金额计入该医疗机构在平台备案采购的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采购总额。纳入备案采购管理的核酸检测配套耗材满足限价挂网条件后,可按本《通知》要求申请转入专区进行挂网限价管理。鼓励采购主体合理议价。   三、做好供应保障
  在我省实行挂网限价采购的核酸检测配套耗材企业,应确保产品配送覆盖全部采购主体,并按照购销双方协议及时、足量保障供应,不得另行收取配送费等其他费用。各采购主体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降低企业成本。   四、加强挂网管理
  药招中心常态化开展核酸检测配套耗材增补挂网工作,符合资质要求的相关企业可随时申报限价挂网,鼓励企业主动降低挂网限价,挂网信息在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质疑投诉。如企业存在价格信息瞒报、谎报等行为,经核查属实,按核实后的省级或省际联盟实际集采最低中选价下调10%作为挂网限价;企业不予确认的,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再接受该产品的挂网申请。同时将有关违规情况纳入我省集中采购信用评价和考核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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