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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2014〕18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青龙满族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6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工作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5 组织体系
  3 突发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诊断与预警
  3.1 监测
  3.2 报告
  3.3 诊断
  4 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安全防护
  4.4 社会动员
  4.5 新闻报道
  4.6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补偿
  5.5 抚恤与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预备队与物资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与演习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1 编制目的
  发生动物疫情时,能够迅速、科学、有序、高效予以控制和扑灭,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确保畜牧业及相关产业持续发展、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各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级别的确定,依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以及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按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县政府负责协调和援助工作。
  1.5.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5.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完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依法处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乡镇政府成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当发生动物疫情或受到重大动物疫情严重威胁时,立即进入工作状态,负责领导、指挥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副主任、县畜牧部门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农牧局(畜牧)、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林业局、县质监局、县广播电视台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农牧局(畜牧):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负责疫情监测、临床诊断、报告和疫源追踪;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监督、指导对疫区易感动物的扑杀和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以及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监督管理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等活动;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所需资金,制订资金使用计划;培训疫情处理预备队员及其他参与疫情控制和扑灭人员;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及时向县卫生部门通报疫情。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动物疫情信息,加强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跟踪境内外舆论,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采访活动。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储备物资、应急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下达。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动物疫情预防、扑灭和应急处理的技术研究,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提供技术储备。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治安、交通秩序,配合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履行职责以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境内外各界捐助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的拨付,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组织应急处置人员以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公路、水路运输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负责动物防疫车辆在高速公路的通行,协助县畜牧兽医部门在高速公路出口设立临时消毒检查站。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现场供应工作,维护现场秩序;配合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县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确保畜禽及其产品的正常供应。
  县卫生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人员防护措施指导以及人间疫情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县工商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现场。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质监局:负责对职权范围内防疫用物资的质量监督检查。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无线通讯频道维护、无线通讯器械管理和维修,确保无线通讯畅通。
  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县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2.2 日常工作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畜牧)。办公室主任由县农牧局(畜牧)主管副局长担任,设1名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无动物疫情、未启动应急预案时,负责起草修订有关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测、报告、预警系统,定期组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有动物疫情、启动应急预案时,办公室成立若干临时工作组,具体负责疫情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提出实施应急预案的建议,制订疫情处理所需资金和物资计划,组建并调动应急预备队,制定并监督实施预防、控制、扑灭措施,信息反馈,筹备有关会务等。   2.3 专家委员会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若干名专家,组成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专家委员会,研究本县动物疫情发生和发展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科学依据并为县应急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具体职责包括:
  (1)对突发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本县有关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完成县指挥部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动物疫病防控机构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疫情监测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2.4.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对疫区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2.5 组织体系(见附件3)   3.1 监测
  县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县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县实际,组织开展全县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各基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3.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都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基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2.1.1 责任报告单位
  (1)各乡镇基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乡镇政府;
  (3)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
  3.2.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公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2.2 报告形式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2.3 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必须立即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2名以上具有规定资格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市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并同时报县农牧局(畜牧);发生人畜共患动物疫情时,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卫生主管部门。
  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立即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2.4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2.5 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县政府可以做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3.3 诊断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具有兽医师以上资格的兽医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经初步诊断怀疑为突发动物疫情病例的,由参与临床检验的技术人员出具现场诊断报告。
  怀疑为突发动物疫情的,由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验,属省确诊的病种,由省确诊。属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的病种,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验阳性的,为突发动物疫情疑似病例。
  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经省批准,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指定的参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并最终确诊。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提出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本县未发生突发动物疫情,但受到县外重大动物疫情的严重威胁时,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按照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政府应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秦皇岛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启动本预案。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4.2.2 Ⅳ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4.2.2.1 县政府
  Ⅳ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县政府作出是否启动的决定。
  4.2.2.2 县农牧局(畜牧)
  县农牧局(畜牧)负责对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县政府报告调查处理情况;负责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必要时,建议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地给予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并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1)开展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2)具体负责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按规定采集病料,送市实验室或者省实验室诊断。
  (3)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
  (4)负责对我县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对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2.2.3 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做好本乡镇动物防疫的宣传、组织和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负责督促辖区内村级动物协防员履行职责,实施辖区内村级动物防疫工作;协助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及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协调乡镇动物防疫站同各有关部门的关系,由乡镇动物防疫站牵头,有效控制本辖区内动物疫情。
  4.2.2.4 村委会
  村委会做好本村动物防疫的宣传、组织和实施动物防疫的强制免疫工作;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督促村级协防员做好本行政村的动物产地检疫、动物疫病的免疫及登记建档和疫情报告工作。
  4.2.3 本辖区未发生动物疫情,但受到阜外疫情严重威胁时的应急响应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威胁程度,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传入、发生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交通动物检疫监督工作。   4.3 安全防护
  4.3.1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安全。
  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4.3.2 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4.4 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4.5 新闻报道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宣传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个人。   4.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
  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Ⅳ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下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请求,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1 后期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当在应急终止3日内报县政府和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5.2 奖励
  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受到经济损失的,县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用的,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5.5 抚恤与补助
  对因参加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内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捐助款物。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并加强与红十字会等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境外捐赠。
  县民政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分配和使用工作。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救助捐赠活动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的落实。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要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要将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物资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等予以优先保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线电管制工作。   6.2 应急预备队与物资保障
  6.2.1 应急预备队
  建立由农牧、公安、卫生、工商、交通等有关单位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在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实施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置工作。
  6.2.2 交通运输保障
  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交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保障处置突发动物疫情所需的运输设施、车辆和工具。
  县公安交管部门要根据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申请,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处置车辆优先通行。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部门负责开展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工作。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县卫生部门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县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要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工作需要,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按照扑灭一个较大疫点的需要储备相应的应急防疫物资,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应急防疫物资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药品:疫苗、杀虫剂、消毒药品(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3)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具、消毒容器等;
  (4)防护用品:包括透气连体衣裤褂、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5)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电脑等;
  (7)封锁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标牌、警示灯等;
  (8)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6.2.6 经费保障
  县政府将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应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的经费,各级财政必须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大于预算时,各级财政部门应予以追加,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各级财政必须保证应急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防疫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成立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和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动物福利、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在未启动本预案时,由县农牧局(畜牧)组织开展动物疫情预警、预报活动。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动物疫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科技水平。   6.4 培训与演习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等方面的规定。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演练,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工作能力。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动物疫情。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宣传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等方面的作用。   县农牧局(畜牧)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备案,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备案。
  各乡镇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农牧局(畜牧)要根据本县突发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修订。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农牧局(畜牧)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龙满族自治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青龙满族自治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名单
  3.青龙满族自治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4.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附件1
  青龙满族自治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石海文  县政府副县长
  副总指挥:王海涛  县政府办副主任
  欧振宏  县农牧局副局长
  成  员:张春生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刘铁军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光磊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李义民  县畜牧局副局长
  潘英双  县财政局副局长、县农开办主任
  邵义国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常宝廷  县科技局副局长
  杨兴东  县工商局副局长
  乔忠民  县林业局副局长
  金德超  县质监局副局长
  张云希  县民政局副局长
  张印廷  县商务局副局长
  丁兆东  县卫生局副局长
  张景珠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姚志平  县广播电视台总工程师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畜牧),主任由李义民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设资料信息组、宣传组、技术咨询组、紧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
  附件2
  青龙满族自治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名单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 务、职 称

办公电话

吕海清

县疫控中心

主任、兽医师

7881946

娄 印

县疫控中心

副主任、兽医师

7881946

贾连义

县疫控中心

兽医师

7881946

董玉莲

县疫控中心

助理兽医师

7881946

兰晓辉

县疫控中心

助理兽医师

7881946

孙 忠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助理兽医师

7863344

翟 刚

县疫控中心

兽医师

7881946


  附件4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一类动物疫病(17种)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
  二类动物疫病(77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9种):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伪狂犬病、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
  牛病(8种):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恶性卡他热、牛白血病、牛出血性败血病、牛梨形虫病(牛焦虫病)、牛锥虫病、日本血吸虫病
  绵羊和山羊病(2种):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
  猪病(12种):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
  马病(5种):马传染性贫血、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鼻疽、马巴贝斯虫病、伊氏锥虫病
  禽病(18种):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产蛋下降综合征、禽白血病、禽痘、鸭瘟、鸭病毒性肝炎、鸭浆膜炎、小鹅瘟、禽霍乱、鸡白痢、禽伤寒、鸡败血支原体感染、鸡球虫病、低致病性禽流感、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兔病(4种):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蜜蜂病(2种):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
  鱼类病(11种):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斑点叉尾鮰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流行性溃疡综合征
  甲壳类病(6种):桃拉综合征、黄头病、罗氏沼虾白尾病、对虾杆状病毒病、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传染性肌肉坏死病
  三类动物疫病(63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8种):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
  牛病(5种):牛流行热、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牛生殖器弯曲杆菌病、毛滴虫病、牛皮蝇蛆病
  绵羊和山羊病(6种):肺腺瘤病、传染性脓疱、羊肠毒血症、干酪性淋巴结炎、绵羊疥癣,绵羊地方性流产
  马病(5种):马流行性感冒、马腺疫、马鼻腔肺炎、溃疡性淋巴管炎、马媾疫
  猪病(4种):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
  禽病(4种):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传染性鼻炎、禽结核病
  蚕、蜂病(7种):蚕型多角体病、蚕白僵病、蜂螨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
  犬猫等动物病(7种):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猫泛白细胞减少症、利什曼病
  鱼类病(7种):鮰类肠败血症、迟缓爱德华氏菌病、小瓜虫病、黏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链球菌病
  甲壳类病(2种):河蟹颤抖病、斑节对虾杆状病毒病
  贝类病(6种):鲍脓疱病、鲍立克次体病、鲍病毒性死亡病、包纳米虫病、折光马尔太虫病、奥尔森派琴虫病
  两栖与爬行类病(2种):鳖腮腺炎病、蛙脑膜炎败血金黄杆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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