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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政[2005]10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5年7月12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4年9月30日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冀政〔2004〕109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与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应急指挥机构
  2.4 工作机构
  2.5 设区市和县(市、区)应急领导机构
  2.6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恢复与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人员防护
  4.9 通信与信息保障
  4.10 公共设施
  4.11 科技支撑
  4.12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4.13 法制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与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6.2 预案实施时间
  7 附件
  7.1 应急指挥系统
  7.2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3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制定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与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业、矿山、商贸、建筑等行业的企业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民航、铁路、道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突发公共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对此,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执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超出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并将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环节,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作用。(4)依法规范,职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各级人民政府对各有关部门以及各有关部门对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都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其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防止职责交叉。(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对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习,并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7)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有关设施、重复购置应急处置物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本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制定、印发。(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两种以上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涉及若干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省政府备案。(4)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及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基层政权组织的应急预案由基层政权组织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5)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6)举办大型会展、游园、灯会、群众集会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1 领导机构
  省政府是本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省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主管负责人按照业务分工和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省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省政府秘书长和有关副秘书长协助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处理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是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值班室,下同)。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职责,及时掌握和报告省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省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和国务院值班室交办事项;办理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承办省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省政府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负责组织编制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专项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协助省政府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承办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应急指挥机构
  省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设立省本级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省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省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由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任指挥长,在省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具体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2.4 工作机构
  省政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省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及建议,指导和协助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恢复重建等工作。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协助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5 设区市和县(市、区)应急领导机构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6 专家组
  省政府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建立应急工作的各类专业人才库,并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业人才库和专家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及相关法律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省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应急管理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并在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组织有关部门,整合当地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建设。大中城市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1 预测与预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项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并依托政府系统的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在本省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发生在省外可能对本省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监测、查询和分析评估,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3.1.2 预警级别与公布
  根据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的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Ⅲ级(较重)、Ⅳ级(一般)的预警信息,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由省政府决定省本级是否进入预警状态。
  省本级进入预警状态后,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好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有关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要进入待命状态。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预警决定顺利执行。
  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省本级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建议。省政府接到建议后,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决定结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涉及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报告。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省政府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值班人员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和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都有义务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和情况的报告后,要及时汇总上报,将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批示、指示迅速传达到有关地区和部门,并注意跟踪反馈落实情况。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对属于敏感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以及可能发展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的报送,不受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
  因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或致使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在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有关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际机构通报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职责和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3 应急响应
  对依照本预案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的批示、指示,应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请求或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的建议,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并向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和有关秘书长、副秘书长报告,经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启动省本级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省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省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下列应急处置工作:(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及应急队伍迅速进行应急救援;(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省直单位与当地政府的关系以及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4)部署和协调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的工作;(5)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当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该指挥机构在省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的领导下,按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省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两个以上的省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由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 应急联动
  驻冀军队、武警部队和中央驻冀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因进行应急处置需要调动军队、武警部队协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当地同级军事、武警指挥机关提出,当地同级军事、武警指挥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其他驻冀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
  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合作,通过制定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合应对方案或采取其他措施,逐步实现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信息共享,并建立联合应对和互助机制。
  3.2.6 扩大应急
  经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处置仍未控制事态且事态呈扩大或发展趋势时,省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要迅速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接到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协调、调动增援力量和后备力量给予支援。必要时,由省政府向国家请求支援。
  在专项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突发公共事件引发次生、衍生事件的,省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确定有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共同指挥或由省政府直接统一指挥应急工作。
  3.2.7 紧急状态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的应急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省或本省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2.8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省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认为省本级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要及时提出建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在批准后立即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保证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在善后处置工作中,有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调查、统计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核实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要根据需要,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卫生和畜牧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测、控制工作;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做好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工作;司法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实施法律援助;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保险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理赔。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征用的劳务和物资、装备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损坏或丢失的,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修复或依法予以赔偿。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被抽调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因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3.2 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政府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工作范围和申请救济的程序,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政府的救济工作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制度。在事件发生后因进行应急处置、恢复重建需要社会救助的,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救助信息。要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事发地进行捐赠。捐赠的款物必须专项用于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但捐赠人另有要求的除外。社会捐赠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及经常性的救灾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境外捐赠。
  3.3.3 调查与评估
  自应急状态解除的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评估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件的起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恢复重建措施等。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全省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报告。
  3.3.4 恢复重建
  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当地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因进行恢复重建工作需要省政府提供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的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国家提供援助的,由省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请求。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和传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除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由省政府组织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当通过本省的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以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发布。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并认真落实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方面的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省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有权调动各系统和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应急队伍,执行跨系统、跨地区的应急任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联动协调机制,构建以当地的公安、消防、医疗救护队伍,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体系。该体系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但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培训和演练,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同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调动使用。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和完善本系统的应急队伍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群众性的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应急工作志愿者队伍。
  有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工矿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和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并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在本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他地区或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组织、动员公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和长效机制,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保障制度,并能够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利用各种宣传和通讯手段将动员通知迅速传达到被动员对象。被动员对象接到通知后,应当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本市应急队伍体系的编成要素、装备状况、培训演习计划等基本情况。重大情况的变更要及时报告。   4.2 财力保障
  省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省级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请求,省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4.3 物资保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省级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省商务厅和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省的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存、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保证有一定数量基本物资储备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由实物储备向有关生产企业生产潜力信息储备的储备方式转变,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的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确定人员负责应急物资的管理,并按规定对应急物资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防止应急物资被盗窃、挪用或失去使用性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人员的饮食、穿衣、居住和医疗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4.5 医疗卫生保障省卫生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要加强全省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根据需要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保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省交通厅等部门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及应急保障车辆储备的组织工作,并按规定确定车辆储备的标准,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省公安厅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的有关保障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保证应急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在交通基础设施受到危害、损害时,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尽快抢修,恢复交通,并根据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紧急调集、征用交通运输工具,及时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   4.7 治安维护省公安厅负责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会同省武警总队制定治安保障方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措施。公安、武警部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护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发动和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4.8 人员防护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设与当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的转移和疏散。
  在应急工作中,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征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营业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政府办公厅要会同省信息产业厅、省广播电视局、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组织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省与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互通,省政府有关部门互连,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及应急工作的需要,建立有关的应急保障数据库,与省政府的信息系统相连接,并及时更新,为省政府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应急指挥提供文字、图像等形式的基础资料和数据。
  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自负责分管范围内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报告信息。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对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4.10 公共设施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 科技支撑
  省科技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并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提高全省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不断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省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科技水平并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究开发作用。
  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熟悉和掌握与本部门分管的应急工作有关的省内外专家的基本情况,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4.12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在进行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时,规划、设计和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兼顾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现场救援工作的需要。
  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可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社会存量及分布情况,并确定预备调用的对象。预备调用装备的所有者要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并及时更新、补充。在该装备用于应急处置工作时,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4.13 法制保障
  省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通过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制建设,使全省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管理尽快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根据全省应急工作的需要,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和完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对已经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不适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内容,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修改或废止。
  要依法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5.1 预案演练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协同省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
  设置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定期组织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行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必要时修改和完善有关应急预案,改进和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5.2 宣传与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和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载体,广泛宣传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的内容,以及有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规划和计划,并对规划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要纳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并逐渐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培训,掌握应急工作管理和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   5.3 责任与奖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政府制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7.1 应急指挥系统(略)   7.2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略)   7.3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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