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单位返岗和企业复工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 制定机关: 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 发文字号:玉防指〔2020〕51号
- 公布日期:2020.02.09
- 施行日期:2020.02.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传染病防治 疫情防控
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单位返岗和企业复工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玉防指〔2020〕5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4号)》,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决定,实施单位返岗和企业复工后疫情防控工作十条措施,现通告如下:
明确防控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对本区域机关事业单位返岗、企业复工后的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企业实行法人负责制,与当地人民政府签定复工疫情防控责任书。各单位、各企业必须按照“织牢防控网、阻断传播链”的要求,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坚决堵住疫情输入输出,坚决防止疫情在本单位、本企业扩散。 完善防控制度。各单位、各企业要成立由负责人牵头的防控工作小组,制订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健康检查制度、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和工作职责,并报送属地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加强环境卫生。各单位、各企业在返岗、复工前,要做好消毒用品、环境卫生等物资的配备,做好本单位、本企业的消杀防疫、清洁和环境治理。要落实专人负责,提前对办公场所、生产车间、食堂、宿舍、电梯、卫生间等公共场所和干部职工聚集场所进行全面消杀防疫,工作期间每天定时消杀防疫,并实时做好记录。 加强排查管控。各单位、各企业要在返岗复工前,对返岗复工人员的健康状况、假期出行和参加聚会情况逐人进行统计核查,造册登记;对假期外出旅行、到过国内外疫区的人员,要实行居家隔离14天,并上报当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列入重点人员管控,严禁外出。对目前仍在疫区的有关人员应通知其暂不返回。 加强健康监测。各单位、各企业要设置体温检测点和防疫隔离区,每天对上班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发热人员要立即进行隔离观察,并及时安排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在单位、企业要进行造册登记,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疾控机构和疫情防控工作部门。 落实防护措施。各单位、各企业要做好防护用品储备,干部职工上班时间一律全程佩戴口罩。要按标准设置带有明显标识的废弃口罩专用箱,由专人管理并加强消毒。 减少人员集聚。各单位、各企业要减少接待外来人员,不得召开大型会议、举办聚集性活动,如确需召开会议,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和范围。要降低工作区域、集体宿舍内人员密度;要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管理,推行分餐制,尽量避免员工集体用餐。办公室、生产车间、食堂、宿舍要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加强健康教育。各单位、各企业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组织防控知识培训,增强职工防疫意识。对本机关、本单位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干部职工个人防护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严格疫情报告。各单位、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做到及时、真实、准确,严禁迟报、少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严格问责追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和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对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等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或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病毒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接此通告后,要结合实际迅速落实到位。
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代章)
2020年2月9日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代章)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