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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外国专家局等关于印发沈阳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外国专家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沈人发[2007]7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
沈阳市人事局
沈阳市外国专家局
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国家安全局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沈阳市卫生局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沈阳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外国专家适用范围
  1.4 重点防范范围
  1.4.1 人身意外伤亡事件
  1.4.2 医疗卫生事件
  1.4.3 经济安全事件
  1.4.4 因利益纠纷等引发的外国专家群体性事件
  1.4.5 其它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1.5.2 属地管理原则
  1.5.3 逐级报告原则
  1.5.4 外事归口管理原则和协作处理原则
  2 组织管理
  3 应急响应
  3.1 突发事件报告及处理责任人
  3.2 报告方式
  3.3 应急处置
  3.3.1 外国专家突发重大疾病的处置
  3.3.2 外国专家遭遇人身意外的处置
  3.3.3 外国专家涉及治安事件的处置
  3.3.4 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
  4 后期处置
  4.1 处理意见
  4.2 处理决定
  4.3 善后事宜
  4.4 信息通报
  5 保障措施
  5.1 落实责任,健全制度
  5.2 强化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5.3 保证渠道畅通,快速反应
  6 奖励与责任追究
  6.1 奖励
  6.2 责任追究
  7 预案实施时间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在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在沈工作外国专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辽宁省人事厅有关通知精神及《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外国专家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适用范围是:指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的有关规定,获得《外国专家证》,或经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批准执行引智计划来沈工作的外国专家。   1.4 重点防范范围
  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在沈工作突发事件是指:与在沈工作外国专家有关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4.1 人身意外伤亡事件:指由于各类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造成的外国专家人身伤亡事件以及外国专家自杀身亡事件等;
  1.4.2 医疗卫生事件:指在沈工作的外国专家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外国专家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以及携带传染病源可能严重影响他人健康的事件;
  1.4.3 经济安全事件:指重大商业技术秘密泄漏、知识产权纠纷等事件;
  1.4.4 因利益纠纷等引发的外国专家群体性事件;
  1.4.5 其它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来沈工作的专家发生突发事件时,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逐级报告、外事归口管理和协作处理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即最大程度地保障来沈外国专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5.2 属地管理原则,即由事发地主管部门处理为主;
  1.5.3 逐级报告原则,即凡遇发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必须按照应急预案进行逐级报告;
  1.5.4 外事归口管理原则和协作处理原则,即由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与外事、公安、安全、教育、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等部门及事发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作处理。
  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负责建立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市委组织部、市外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安全局、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卫生局,各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外国专家局)组成。
  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外国专家局有关应急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在沈工作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外国专家在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和我市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做好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相关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
  市直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实际相应处置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外国专家局)要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建立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机制。
  3.1 突发事件报告及处理责任人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外事部门负责人为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第一报告人,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法人代表为外国专家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一责任人。
  凡遇发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按照事发单位外事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及外事部门、省外国专家局进行逐级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中外国专家的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2 报告方式
  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3.3 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外国专家局)要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3.3.1 外国专家突发重大疾病的处置
  ⑴聘请单位及时将外国专家送入附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办理相关治疗手续。情况严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及时转院治疗。
  ⑵聘请单位应垫付所需的资金。未给外国专家购买保险或所需资金超过投保额度的,除聘请合同约定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外,相关费用原则上由聘请单位承担。
  ⑶聘请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和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报告。情况严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应迅速派人到场,研究对策,协调相关部门紧急处置。
  ⑷外国专家被诊断为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性疾病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启动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并按规定,采取相应的医学隔离措施;外国专家被诊断为疑似食物中毒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启动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⑸外国专家被诊断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检测传染病和禁止入境的传染病时,医疗机构除了及时启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外,还应及时向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告。
  3.3.2 外国专家遭遇人身意外的处置
  ⑴聘请单位及时派人抵达事故现场,采取救助、求援、控制等先期处置措施。
  ⑵聘请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和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报告,由所在地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协助处置。情况严重的,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和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应迅速派人到场,研究对策,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⑶发生外国专家人身伤亡的,聘请单位应通过市相关单位外事部门及时与外国专家亲属和国籍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取得联系,通告情况。
  3.3.3 外国专家涉及治安事件的处置
  ⑴聘请单位及时派员抵达事发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⑵外国专家发生受伤等情况的,应协助公安部门及时将外国专家送往附近的医疗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⑶聘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工作,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和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情况严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应迅速派人到场,研究对策,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3.3.4 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
  ⑴如发生与外国专家相关的重大政治、宗教事件,聘请单位应立即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向外国专家、外事、公安、安全、教育、宗教等部门汇报,尽快采取控制措施,并对事件及时展开调查,掌握第一手情况,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和沈阳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报告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
  ⑵对涉及经济安全的重大外国专家突发事件,聘请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承诺妥善处置。
  4.1 处理意见
  聘请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地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上报关于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详细说明事发缘由、事件经过、处置过程、最终结果等内容,并对善后事宜提出意见和拟采取的措施。   4.2 处理决定
  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根据聘请单位的报告和外国专家的实际情况,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就外国专家的续聘等事宜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聘请单位。   4.3 善后事宜
  聘请单位根据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通知要求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因突发事件而死亡的外国人尸体移运出境前,须向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4.4 信息通报
  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应将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和处置结果通过辽宁省外国专家局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并向外事等相关部门、其他聘请单位进行通报。同时根据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统一负责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5.1 落实责任,健全制度
  聘请外国专家来沈工作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重视聘用期间外国专家的政治、安全、健康、知识产权等方面问题,并切实担负起责任。各聘请单位外事部门等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外国专家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有关突发事件的防范条款,并严格执行。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要对各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外国专家局)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机制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5.2 强化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各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外国专家局)要加强安全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及时通报各类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要积极向外国专家及其聘请单位相关人员宣传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常识,提高外国专家的安全和防范意识。   5.3 保证渠道畅通,快速反应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完善防范和处置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协作处理机制。保证外国专家聘请单位与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渠道畅通,快速反应。
  6.1 奖励
  对于出色完成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在防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发生或者在应急处置中做出成绩、针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并且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2 责任追究
  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发生不按规定报告和通报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等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沈阳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王义东 沈阳市人事局党组成员、市外国专家局局长
  副组长:殷宏亮 沈阳市人事局国际交流合作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成 员:孙宪锋 沈阳市人才办人才处处长
      张秀文 沈阳市外办领事专家处处长
      刘铁牛 沈阳市教育局国际交流合作处处长
      穆 雷 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副处长
      张 斌 沈阳市国家安全局业务研究室副主任
      宋 珂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事处处长
      付 强 沈阳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
      刘维刚 和平区人事局局长助理
      张乐臣 沈河区人才办专职副主任
      李学德 铁西区人事局副局长
      陈百鸣 皇姑区人事局副局长、外国专家局局长
      张 宇 大东区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副局长
      梅邦洪 东陵区人事局副局长、 外国专家局局长
      李连纯 于洪区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副局长
      韩奎全 沈北新区人事局局长
      刘克武 沈阳蒲河新城人事局局长
      杨国清 苏家屯区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局长
      羿维礼 辽中县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局长
      徐世瑞 新民市人事局副局长、外国专家局局长
      杨少英 法库县人事局人才中心主任
      刘亚民 康平县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副局长
      吴 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局(外国专家局)负责人
      邹帮仁 浑南新区人事局副局长
      刘文选 棋盘山开发区人事局局长
  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沈阳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办公室主任由殷宏亮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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