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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州市人社局、福州市财政局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社局、福州市财政局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榕人社综〔2020〕89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各有关创业孵化基地: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参照闽人社文〔2020〕38号文补贴标准减半执行,每月补贴标准为各孵化基地当月实际减免租金总额的15%,补贴时长不少于3个月(从2020年1月至当地疫情解除月),每家孵化基地所享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25万元。   二、孵化基地已享受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或业主(房东)房租减免的,不再享受此运营补贴。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孵化基地向所在地县(市)区人社局申报运营补贴,提交基地缴交房租凭证和闽人社文〔2020〕38号文所需材料,经县(市)区人社和财政局审批后按规定拨付资金,所需资金从各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各县(市)区要及时将本地运营补贴发放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报送市人社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8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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