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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6]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大同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修定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1日

  大同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了确保我市发生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疫情,保障全市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山西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特制定本预案。
  1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1.1发生动物疫情时,大同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宣传部、市农委、卫计委、财政局、发改委、民政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政管理委员会、商务局、科技局、交通局、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林业局、大同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大同军分区、大同武警支队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作为县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情应急需要,组建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公安机关、驻同部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职责是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政策;组织相关单位协助疫情所在县(区)部署扑灭动物疫情;做好市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督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1.2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制订和部署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措施;指导和协调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的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分析总结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负责制定突发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根据防控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停止应急预案建议;建立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消毒药品、应急防疫物资;组织评估疫情处理及补偿所需资金。
  市委宣传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组织协调新闻单位的新闻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和普及。
  市发改委:根据本预案,做好全市动物防疫、动物检疫和兽医卫生执法监督基础设施建设。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灾民的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保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工商局:负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市场,做好市场监督管理。
  市政管理委员会:依法组织对城区内擅自饲养动物的查处,打击非法从事动物屠宰及其产品的经营行为。
  市质监局: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参与制定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市商务局:在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优先安排动物疫病诊断、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项目。
  市卫计委: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已感染人群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及治疗工作。市交通局、铁路、民航、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防止疫病扩散。大同海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察,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军分区:做好驻同部队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并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1.3日常管理机构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提出有关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培训,指导各级政府实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驻军、武警系统参照市畜牧兽医局突发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动物疫情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或本系统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 疫情的预警和报告
  2.1疫情的预警
  市、县(区)两级动物防疫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动物疫情的监测,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监测信息,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动物疫情的种类、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2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2.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相关科研单位和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责任报告人: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工作人员;科研单位和院校的相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2.2.2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突发动物疫情;其他责任单位和个人以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报告。
  2.2.3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2.2.4报告时限和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区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县区动物防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 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3.1疫情的确认
  市、县(区)成立由中级职称以上的兽医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突发动物疫情进行初步的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机构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由省动物防疫机构或农业部对动物重大疫情进行确认。
  3.2疫情的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市在内我省或相邻省、市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市在内我省或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经国家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市在内我省或相邻省、市有2个以上5个以下县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市在内我省或相邻省、市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且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传入或发生。
  (5)1个平均潜伏期内,猪链球菌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经国家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境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疫情,或发生新的亚型口蹄疫疫情。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6个以上。
  (4)1个平均潜伏期内,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且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菌)种发生丢失。
  (6)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3.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发生1起高致病性禽流感或不超过2起口蹄疫疫情。
  (2)在1个县区内连片发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
  (3)在1个县区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4 应急响应
  4.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工作。
  4.1.1市、县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省政府决定。4、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5、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物品等进行检查和消毒。6、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7、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1.2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组织动物防疫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2、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级别。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5、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6、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7、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4.2.1市、县人民政府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灭疫情,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其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疫情处置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执行。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的,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2.2市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应急预案的建议。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分析、调查、追踪疫源;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开展消毒、隔离、扑杀等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组织专家对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对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评估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对公众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经确认后,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参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进行,必要时请求省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支持。
  4.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封锁、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关闭市场等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县(区)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向省动物防疫机构请求技术支持。
  4.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时刻关注疫情信息;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人员和物资准备;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加强群防群控工作,重点做好疫情监测、检疫监督等防控工作。
  5 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相关机构验收合格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由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级验收合格的,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撤消疫区、并上报备案。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动物疫情由省、市兽医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响应终止程序上报,验收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撤消疫区、并上报备案。
  6 善后处理
  6.1总结与调查评估: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县(区)两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疫情疫源进行最初调查、现地调查、追踪调查等流行病学调查,并对调查结果做出分析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6.2奖励:市、县区政府对参加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责任: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补偿:按照各种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5恢复生产: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封锁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
  7 保障措施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7.1应急队伍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7.2治安保障: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3物资保障: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市级应储备不低于60万元的应急物资,县级应储备不低于30万元的应急物资。应急物资包括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7.4经费保障: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要把突发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市财政要储备2起应急疫情的储备金60万元(每起30万元),县财政要储备1起应急疫情的储备金30万元。
  7.5技术储备与保障:市、县(区)要建立动物疫病诊断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市、县(区)两级要建立兽医诊断实验室,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建立和完善动物疫情预测、预警、预报等应急信息系统。
  7.6培训与演练:市、县(区)两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定期对应急预备队进行系统性培训,以提高其应对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能力,每年有计划地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8 其它事宜
  8.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委牵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实际情况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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