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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3〕5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杨浦区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上海市杨浦区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


  一、目的
  为加强本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市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市防非指挥部《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要求,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预防为主
  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和防治,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隔离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迅速控制疫情在本区域的传播和蔓延。
  (二)分级控制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本区域的实际流行强度,实施A级(绿色警戒)、B级(黄色警戒)、C级(橙色警戒)和D级(红色警戒)四级控制措施,加强动态管理。
  (三)分类处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分为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留院观察病例。对病例及其接触者分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四)行政强制
  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由指定医院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实行隔离治疗;由各街道、镇对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隔离治疗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实施方案》执行。
  (五)及时处置
  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处置,应严格执行“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的原则;对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应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六)分级管理
  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及疫情控制工作。
  在常态管理下由区卫生局负责监控,区防病办公室设置在区疾控中心,负责疾病信息收集及监控,落实各项常态管理措施;发生A级疫情时,由区政府防非指挥部统一组织各项防病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本区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必要时,驻区部队可参与本区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区政府统一领导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建立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组织、协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各街道、镇相关部门、驻区部队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局:组织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报告、分析和预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负责制定区域内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储备30-50张隔离床位,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疫情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在区政府统一指挥下,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区公安分局:协助卫生等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区委宣传部:开办医疗卫生宣传栏目,加强对应急处理工作、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报道。
  区民防办:在发生C、D级疫情时,做好区政府应急指挥部的各项保障工作。
  区外事办:负责协助区域范围内外籍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和必要的外事服务。
  区商委:及时提供救援防护设施和用品,做好应急药物器械的供应和储备,协调做好相关商品物资的供应。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幼托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自我防护;协助做好学校内的各项疫情控制措施;按分级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区计委:完善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计划,推进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秩序。
  区旅游局:负责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市民到疫区旅游;督促宾馆、饭店、旅社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工作。
  区建委: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区财政局: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划拨专款,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准备、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运行经费。
  区环保局:做好被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废弃物的处置监管工作,落实医疗废弃物的收集、处置。
  区市容管理局:做好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置。
  区药监分局: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负责督促药品、试剂的贮备,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药品生产和储备信息。
  区工商分局: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区文化局: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净化文化市场。
  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落实参与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的补贴、奖励政策;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
  区民政局:落实低收入人群的医疗救助政策,接受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经费、物资的管理、使用工作;督促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病例的尸体处理、殡葬等工作。
  各街道、镇:组织落实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隔离工作,协助安排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组织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 “九类”行业场所进行督查。必要时,组织对辖区内的来沪、返沪人员实行健康检测、医学观察工作。组织社区志愿者队伍,参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区卫生局组建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业队伍网络,由区卫生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医疗机构、区卫生监督所、专家组等组成。其各自职责如下:
  区卫生局:成立区卫生局防病领导小组,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防病工作,并开展督查;组织区卫生系统防病及诊治专家组;掌握区域内的疫情动态,按规定向区政府、市卫生局报告;做好防病必需的技术和物资准备;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依托社区开展市民健康教育工作。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督促区域内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分析、上报区监测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工作,及时报告病例动态情况,提出防治对策;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工作;负责疫情现场处置和消毒工作;确定密切接触者,指导各街道、镇落实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
  区卫生监督所:重点开展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的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的监督检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医院防病工作小组,规范医院工作流程,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呼吸道发热门诊,建立分诊制度,接受到本院就诊和其他医疗机构转诊的有呼吸道症状的发热病人。加强医疗机构内的消毒等预防工作,重视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防止医源性感染。做好病例监测、筛选、报告,对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在尚未明确诊断前,要采取相应的临时隔离措施,预防疾病的传播。
  一、市级医疗机构(市肺科医院、长海医院、新华医院、东方肝胆外科医院)。参加区卫生局组织的专家组,负责区域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会诊、收治;每日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不断完善治疗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   二、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医院参加区卫生局组织的专家组,负责区域内留院观察病例的会诊、收治;每日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区域内设置30-50张专用隔离病床。在隔离病床建设的过渡期间,区域内留院观察和疑似病例诊疗工作,由市东医院和控江医院共同承担。   三、设置发热门诊医疗机构。根据要求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   四、未设置发热门诊医疗机构。按要求设置专门预检,开展病人筛查,设置相对独立的诊室及补液室(平时按普通功能使用),一旦发现可疑病人,及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个人防护;开展居民健康教育。必要时,在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对各街道、镇的来沪、返沪人员实行健康检测、医学观察。


  一、A级(绿色警戒):我国其他地区已有疫情发生,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流行,本市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临床诊断病例,或仅有疑似病例。
  (一)启动区防非指挥部,指挥、协调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二)区卫生局负责收集、掌握国内外疫情动态;实施疾病监测方案,加强病例监测,对监测、报告的疑似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采取隔离治疗、采样、消毒等措施,开展防病知识宣传。
  (三)以区卫生局、各街道、镇为主,区公安分局协助,对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限制其活动范围。
  (四)区计委、区商委、区药监分局等部门,负责储备药械和应急救援物资。
  (五)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局、区旅游局和区教育局等部门,负责开展健康教育,宣传防病知识,包括劝阻或限制市民到疫区的旅游等。   二、B级(黄色警戒):本市已检出临床诊断病例,呈个例散发(病例数<30例)或仅限于家庭内传播;或周边地区疫情骤增,本市疑似病例明显增加。
  (一)区防非指挥部在市防非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指挥、协调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二)区卫生局严格执行预防医院感染的各项控制措施,负责对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采取隔离治疗,积极救治病人;对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调查、采样;确定疫点,采取控制措施,预防家庭感染和社区感染。
  1、区卫生、公安、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要求,负责限制临床诊断病例及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活动范围,停止上班、上学,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给予有薪假期。
  2、按消毒技术规范实施消毒措施(由区爱卫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行)。
  (三)各街道、镇负责接受所有来沪、返沪人员的健康状况申报,有密切接触史、发热、咳嗽等特定症状,应及时报告区疾控中心。
  (四)区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负责对学校、影剧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娱乐场所采取消毒措施。
  (五)区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适当限制大型公众聚会活动。
  由市政府统一定期公布疫情。   三、C级(橙色警戒):疫情在本市传播,已出现社区、医院传播的继发病例或发生局灶性暴发;或临床诊断病例数超过30例,但少于500例。
  (一)区防非指挥部成员单位集中统一办公,限制非必需性的公众聚会活动,减少公共娱乐活动。
  (二)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统一定期公布疫情,消除恐惧心理,指导社会公众减少疾病传播的危险。
  (三)确定疫点,采取控制性措施。
  1、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后确定。
  2、区政府会同市卫生局、市公安局成立联合指挥部,统筹负责指挥疫点内的各项控制措施。
  3、部分停课、停工;出现单例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以基本活动单元为主,实施停课、停工、停业措施;出现两例及两例以上病例,以单位、学校为主,实施停课、停工、停业措施。
  4、停课、停工、停业范围内以及可能污染的区域范围,由区爱卫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消毒措施。
  5、区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限制在家庭或指定地点内进行隔离,并接受医学观察,劝阻疫点内非密切接触者外出,劝阻非疫点人员进入疫点。
  (四)各街道、镇负责对来沪、返沪人员实行健康检测和医学观察。
  (五)区教育局、建委、计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学生、外来流动人员等重点人群的预防控制工作。   四、D级(红色警戒):本市发生暴发或流行,病例数超过500例。
  (一)根据市政府每天公布疫情状况,结合本区实际,定期告知各项预防和控制措施。
  (二)区政府宣布全区范围内限制公众聚会活动,停止所有公共娱乐活动,暂时关闭所有娱乐场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三)对辖区内可以寄宿的学校实行全封闭式管理。根据流行强度,区教育局配合实施区域性的大、中、小学、幼托机构停课措施。
  (四)出现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单位停工、停业。
  (五)区建委负责对全区建筑工地实行全封闭式管理。
  (六)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所属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强化消毒措施。
  本控制措施实施分级递增原则,下一级涵盖上级各项控制措施。


  在无疫情流行时期,本区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开设发热门诊的有关医疗机构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点;一旦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由市卫生局及时调整、扩大监测点。
  一、监测内容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特征,对区域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开展病例监测。病例监测指在医疗机构中开展有呼吸道症状的发热病人检查,以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二、检测程序
  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工作方案》执行。


  一、流行病学调查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留院观察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留院观察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外籍人士和重点对象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   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时,应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由密切接触者所在的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实施医学观察。
  留院观察病例在观察期满72小时后仍不能排除非典型肺炎可能的,应对留院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自最后接触疑似、临床诊断或者留院观察病例之日起14天。   三、隔离治疗
  留院观察病例处置:设置留观病房的医疗机构发现的留院观察病例应就地隔离治疗;未设置留观病房的医疗机构发现的留院观察病例用专用车辆转至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
  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处置:由市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出院后,由其所在的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要求实施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为14天)。   四、消毒处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留院观察病例病人及其尸体、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场所与物品,必须经消毒处理。
  医疗机构内的消毒由医疗机构安排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消毒人员负责实施;单位或家庭疫点的消毒,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行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安排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消毒人员实施,医学观察期间的随时消毒,由所在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专职消毒人员实施。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后,各部门、各单位要对交通工具、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和人群积聚场所等公共场所按消毒管理操作规程实行预防性消毒。   五、个人防护
  接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病人及其尸体、分泌物、排泄物、污水、污物的医务人员、流调人员、消毒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消毒方法、个人防护方法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工作方案》执行。   六、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常识的健康教育工作,宣传普及卫生科普常识,指导市民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   七、卫生监督
  区卫生监督所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的消毒隔离工作、传染病报告工作等的监督执法工作,督促各医疗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各项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一、发热门诊
  区域内7家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就诊病人的筛检,对符合发热门诊诊治条件的病人要在发热门诊进行诊断、治疗;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现上述病人,要引导其到就近的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   二、病人收治原则和方式
  (一)一般情况
  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门诊、住院病人中发现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病例后,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同时请区专家组进行会诊。
  对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初步调查、区专家组会诊,认为符合留院观察病例的,应使用专用救护车及时转至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认为符合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及时请市级专家会诊组会诊,经会诊确定为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应使用专用救护车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本市首例临床诊断病例,包括20天无病例后又发生的新病例,由国家级专家组进行会诊)。
  (二)特殊情况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为外籍人员或儿童的,送市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
  各类学校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校医院或学校保健科要做好筛查工作。设置校医院的学校,比照医疗机构的处置要求执行;未设置校医院的学校,要由专人陪送将病人直接转至区定点医院诊治。   三、治疗原则及出院标准
  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标准,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诊断标准、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执行。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对医疗机构送检的病人样品检验结果,作为医疗机构临床诊断的参考依据。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对收治病人开展相关检验,作为临床诊断、治疗的参考依据。   四、病情动态报告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留院观察病例后,每天要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随时报告病情,必要时请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


  一、信息收集
  区卫生局要及时收集国内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了解国内外的疫情动态信息。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区域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相关疾病的发病动态情况。   二、信息汇总与分析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和分析国内外和区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对外籍人员、学生等特殊人员的疾病动态做专题分析,提出技术对策,报区卫生局。区卫生局要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和疫情在国内外及区域内的发生发展动态等基本特征,研究分析疫情并上报区政府。   三、信息报告
  各医疗机构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区卫生局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应包括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
  区卫生局向区政府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应包括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   四、信息保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区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信息,由市卫生局经市政府批准后授权有关部门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疫情信息。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要保护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


  一、政策保障
  (一)经费保证
  区财政局划拨专款,用于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等相应的诊疗费用。
  (二)强制执行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区公安分局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必要时,政府可临时征用房屋和交通工具。
  (三)有薪假期
  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应按有关规定,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
  (四)职业保障
  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加防治工作而患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防治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技术及物资保障
  (一)物资保障
  区商委、区药监分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需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二)人员保障
  区卫生局分别对医疗救护、疫情处理、消毒隔离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急处理队伍开展业务培训、演习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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