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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转发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转发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社〔2020〕179号)


各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退役安置补助经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等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现将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印发的《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退役安置补助、优抚对象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补助资金后(以财政部预算文件印发日为准)的30日内,商市退役军人局确定资金具体分配及使用方案,完成审定并下达补助经费预算。补助经费预算是由市级直接实施的,依据市退役军人局的申报预算方案,向市退役军人局系统或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等下达专项预算,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管理和使用。补助经费预算需下达区级组织实施的,依据市退役军人局提出的分配意见,向各涉及区财政局下达中央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二、下达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时,按照四类情况履行分配、审核、下达。一是对明确到具体单位和金额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下达预算并告知市退役军人局;二是对中央政策和标准明确的项目,由市退役军人局依据中央政策规定的资金支出方向、范围、标准,结合我市符合政策规定的服务对象类别、人数、需求等实际,据实提出分配意见,商市财政局下达预算;三是对中央提出任务指令要求但未统一明确政策和标准的项目,由市退役军人局根据退役军人部等指导要求,结合我市退役军人事务等发展实际以及具体项目需求等情况,据实编制我市项目实施的项目预算,涉及转移支付实施的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支付标准并提出分配意见,商市财政局下达预算;四是有关事项需要市级配套安排资金的,由市退役军人局在确定中央补助资金分配意见的同时提出具体意见,商市财政局下达预算。
  三、各区收到中央补助(及市级配套补助)资金后,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6〕947号)等政策规定执行,将中央补助(及市级配套补助)资金与本区财力做好统筹安排,强化预算资金管理,细化具体项目预算方案,确保中央补助(及市级配套补助)资金在30日内下达,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按时保障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中央补助(及市级配套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或用于发放工作人员福利补贴、“三公”经费、工作事务经费等。请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规定程序,补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严格执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四、各区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及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央补助(及市级配套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做好专项核算,加强绩效评价,提高使用效益。
  五、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央补助(及市级配套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区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个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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