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发[202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日

  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精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激励保障全市医务人员全身心投入疫情防控工作,在严格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和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2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下措施:

  一、提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
  在疫情防控期间,援鄂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并确保发放到位,中央财政全额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委、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二、提高薪酬水平
  在疫情防控期间,将援鄂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纳入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内,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实行定向分配,足额发放。所需经费通过现行渠道安排,不足部分视情况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本市事业单位收入调控线和收入增幅的限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全体一线医务人员纳入卫生防疫津贴范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四、实施职称评聘倾斜措施
  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治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晋升职称、晋升岗位等级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本项政策可就近享受一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五、落实一线医务人员生活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可征用医院周边有条件的宾馆、招待所等固定场所,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舒适的生活休息环境和与家人隔离的必要条件。采取专车接送解决定点医院一线医务人员通勤问题。(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六、全力救治受感染的医务人员
  医疗卫生机构要提前制定工作方案,对本机构内发生感染的医务人员,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为感染的医务人员创造一切可能的条件,协助定点医院有效开展医疗救治,控制病情发展,对重症、危重症病例要集中优质资源,组织专家组对病情进行评估、会诊,最大限度减少病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七、开展烈士褒扬
  依法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人员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八、做好疗养休养
  将一线医务人员纳入年度健康体检计划和疗休养计划。疫情结束后,各医疗卫生机构及时为一线医务人员组织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九、增加休息和带薪休假时间
  疫情结束后,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为一线医务人员增加休息和带薪休假的时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十、及时做好心理调适疏导
  一线医务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通过谈心谈话、关怀问候等方式,密切关注医务人员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做到心理问题早发现、早干预、早疏导。(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切实落实有困难家庭的照顾帮扶
  建立社区工作者联系帮扶一线医务人员家庭制度,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协助做好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照顾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