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二十九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决定》已于2020年3月25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25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决定
(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加快健全我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决服从党中央的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省上下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不断巩固和拓展,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要继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不折不扣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的安排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等各项工作,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胜利。
二、继续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要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打好“控、防、救、治”组合拳,防止疫情反弹,做好外防输入特别是严防境外输入,完善数据共享、信息通报和入境人员核查机制,航空运输、口岸检疫、目的地送达、社区防控要形成闭环。严格实行分区分级和差异化精准防控措施,坚持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三、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要对公共卫生、应急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开展立法评估和论证,抓紧制定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要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等政府规章和配套制度建设,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筑牢制度防线。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的能力。
四、进一步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省、市应当建立传染病专科医院,县级应当在综合医院设置符合要求的传染病病区和传染病门诊。新建、改建、扩建医院应当统筹设置传染病病区,平时综合利用、疫时救治专用。加强各级疾病预防防控机构建设,按照常住人口比例标准配备疾控机构人员,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应当按照要求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加大对承担防疫防控职责公共卫生机构的基础建设、实验室装备等相关投入;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健全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等机制。持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分级诊疗等制度建设,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衔接。
五、进一步完善重大疫情预防控制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风险意识,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研判、评估、决策、防控协同机制。完善重大疫情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和信息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和监测计划,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疾病预防防控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要依法履行传染病报告职责,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把重大疫情联防联控纳入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职责,提升基层防控能力。
六、进一步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健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发生重大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路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实施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其中作出决定、命令的,应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传染病等重大疫情救治机制,坚持中西医结合,支持一线临床技术创新,及时推广有效救治方案。设立重大传染病科研专项,充分利用我省教育科研优势,加强科研攻关。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依法做好传染病医疗废物处理。
七、进一步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完善应急医疗救助机制,做好应急资金储备,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并完善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制度。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将诊疗方案中涉及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支付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重大疫情期间,打通互联网医疗医保支付通道,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常就医用药需求。
八、进一步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障有序有力。把卫生应急物资保障纳入全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立常态医疗应急物资生产、保障、储备、物流配送企业名单,科学调整储备的品类、规模、结构,提升储备效能。建设省级卫生应急物资战略储备,做好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物资供应保障高效安全可控。
九、提高智能化疫情防控救治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工作中要充分运用现代数字技术,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智慧化管理等方面的作用。疫情防控数据信息应当依法规范采集使用,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
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疫情防控知识、健康理念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加强对孤寡老人、困难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群体的人文关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卫生基本规范和所在区疫情防控措施,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
十一、对在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主动积极参加疫情救治的一线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和聘用时优先。对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补贴。
十二、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主动报告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