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 公布日期:2020.02.03
- 施行日期:2020.02.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传染病防治 疫情防控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降低人员流动交叉感染风险,保障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区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人员流动交叉感染风险,建议申请人及代理人选择邮寄、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确需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请事先与工作人员沟通预约后进行,并配合做好体温检测、身份信息登记等工作。各级复议机构应公开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的邮寄地址、传真和联系电话号码,方便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及证据材料。 申请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当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交通受阻、通讯不便等原因无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复议申请期限。 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及案件当事人应尽量避免当面接触,降低病毒传播风险。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复议工作人员应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主动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沟通,请当事人予以理解配合。
对仅凭书面审理方式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确需以听证方式审理或需进行现场调查勘验等方式确定案件事实的案件,为避免听证、调查勘验工作造成人员聚集、流动,阻断病毒传染渠道,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的规定中止案件审理,疫情解除后,应及时恢复案件审理。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工作中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按照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安排,配合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确保行政应诉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其他未尽事宜,可向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咨询。
联系电话、传真:0951-5016583
邮寄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路426号 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局
邮政编码:750001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2月3日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