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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疫情期间支持脱贫攻坚十项政策》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疫情期间支持脱贫攻坚十项政策》的通知
(晋市政办〔20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疫情期间支持脱贫攻坚十项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

  关于疫情期间支持脱贫攻坚十项政策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解决好贫困地区农产品销售困难、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受限等突出问题,防止因“疫”致贫、因“疫”返贫,坚决完成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硬任务,特制定该政策:

  1.全市范围内企业在复工复产时,优先使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本年度企业与贫困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县财政给予1000元/人用工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对全市厂房式、居家式、“合作社+农户”式扶贫车间,在疫情期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领取劳动报酬不低于6000元/年的,按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每人1200元、其他劳动者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对全市贫困劳动力进行摸底调查登记,按照“分批有序错峰”要求,与输入地加强对接,以县为单位,提高组织化程度,进行劳务输出和外出就业。期间产生的健康体检、信息采集、交通补助、居住隔离等相关费用由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扶贫开发中心、市财政局)   4.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未就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大学生,由市、县政府协调所属国有企业,结合劳动用工需求,帮助安排就业。(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扶贫开发中心)   5.排查农产品销售情况,对受疫情影响滞销的农产品,制定应急销售方案,优先安排采购、配送、销售等;农产品检测特事特办,从优从快开展;鼓励全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的食堂,优先订单采购贫困地区农产品,对表现优秀的通报表扬;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大型超市等为贫困村送订单,对表现较好的,给予资金奖励,并落实相关免税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6.做好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监测和结算分配,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开发巡逻执守、保洁环卫、防疫消杀等公益岗位,用光伏电站收益,妥善安置补贴因疫情暂时无法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奖励补助资金向在疫情期间做出突出贡献或生病群众倾斜。(责任单位:市扶贫开发中心)   7.全面排查受疫情影响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情况,适当延长还款日期;延期期间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原合同利率;不得因疫情造成的客观不利原因为由,拒绝合理信贷或对存量贷款无故抽贷、断贷;对疫情期间逾期贷款,视情况可启用风险补偿金偿还。(责任单位:晋城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扶贫开发中心)   8.加快下达的各级专项扶贫资金,及时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上,优先支持“两不愁三保障”重点项目;在现有资金管理制度框架内,允许县级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要求,向产业项目、就业支持、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9.疫情防控期间,跟进贫困人口社会保障情况。对已享受低保、特困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救助政策的,视情况延长定期核查期限,按原渠道继续保障;对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贫困人口,视情况先给予临时救助;对贫困人口中的新冠肺炎患者,可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按县级最高限额标准执行;对因疫情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提高临时救助额度;对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时,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0.在符合疫情防控条件下,优先支持扶贫车间、扶贫产业项目复工复产。加快新建扶贫项目进度,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简化项目入库和公告公示流程,加快项目招投标进度,确保项目早日开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扶贫开发中心)
  请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政策落实,努力把疫情对脱贫攻坚的影响降到最低,为决战完胜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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