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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哨点监测工作专班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三版)的通知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哨点监测工作专班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三版)的通知
(粤防疫指办哨点函〔2022〕43号)


各地级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哨点监测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和《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有关要求,为科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各地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行为,有效精准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和警惕性,现将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广东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三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不得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或者变通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径向省药监局反映。
  省药监局联系人:龚俊杰,联系电话:020-37885942。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哨点监测工作专班
  2022年11月18日

广东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三版)

  为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要求,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部署要求,科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精准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预警作用和保障群众正常用药需求,持续规范各地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行为,有效精准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和警惕性,特制定本工作规范指引。
  一、零售药店的工作规范要求
  (一)常态化防控期间。
  1.零售药店应当对进店顾客开展“三查验”(全程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体温和健康码正常者方可进入;销售《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药品无需实名登记报告。
  2.零售药店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目录》、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名单、社区“三人小组”联系方式等疫情防控告示,商超内的药店还应当张贴商超管理机构联系方式,所有防控告示应当保持完好无损且不被遮挡。
  (二)出现本土疫情后。
  1.出现本土疫情辖区(县、市、区一级,东莞市、中山市为镇、街一级,以下简称辖区)内的零售药店应当立即启动自动响应机制,确保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处于激活状态。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进店顾客严格落实“三查验”(全程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零售药店不得向体温≥37.3℃或健康码为“黄码”、“红码”顾客销售药品,应当指引有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乏力和腹泻等症状的购药顾客前往附近医疗机构(设置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就诊,并填写《指引新冠肺炎相关症状购药人员就诊记录》(见附件1),指引“黄码”顾客到就近核酸检测点采样。发现“红码”顾客应当立即报告属地防控指挥办(社区“三人小组”),做好记录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根据属地防控指挥办划定的风险区域及管控方案,对辖区内零售药店进行分级管控。高风险区域内零售药店应当暂停销售《目录》药品,直至解除风险管理;如病情需要必须服用《目录》药品,请按照属地防控指挥办的规范要求用药或者指引前往医疗机构就诊。低风险区域内零售药店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做好购买《目录》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老年人、视力听力残障人士、没有智能手机等无法使用扫码的特殊人群,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协助登记,并同时登记同住人员联系方式;零售药店应当指引购买《目录》药品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并填写《指引购买〈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药品人员开展核酸检测记录》(见附件2),必要时指引顾客先开展一次抗原检测。
  3.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不得向我省高风险区域销售配送《目录》药品。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向我省低风险区域销售《目录》药品,应当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销售,查验并确保购药人员的身份证件、电话号码、居住地址、健康码、体温、可疑症状等信息真实有效,留存查验证明,不得通过网络销售方式为发热人员代购《目录》药品;无法确保以上措施落实到位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目录》药品。   二、各地防控指挥办的工作规范要求
  (一)各地防控指挥办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防控政策,科学统筹兼顾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和保障群众正常用药需求,不折不扣严格落实本指引各项要求,坚决防止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简单化、“层层加码”和“一刀切”。要确保辖区零售药店正常营业,确保群众正常用药需求得到满足,不得随意要求零售药店暂停营业或者暂停销售《目录》药品,确保零售药店哨点监测作用有效精准发挥。
  (二)辖区出现本土疫情后,属地防控指挥办应当每天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购买《目录》药品人员信息转交对应街道(社区)核查处置;街道(社区)应当督促购买《目录》药品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必要时可先开展一次抗原检测,落实闭环管理。   三、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规范要求
  (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疫情防控,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监控,强化薄弱环节和风险区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辖区出现本土疫情后,要及时通知高、低风险区内零售药店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在“广东省智慧药监疫情防控药店哨点监测平台”中标注高、低风险区内零售药店;要对涉及药店及活动轨迹周边药店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检查记录表见附件3),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限期整改、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对屡次未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的药店要坚决关停整改,属于医保定点药店的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通报处理。
  (二)辖区出现本土疫情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零售药店哨点监测自动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每天在“广东省智慧药监疫情防控药店哨点监测平台”获取本辖区风险区域购买《目录》药品人员信息,及时推送给属地防控指挥办核查处置,重点核查核酸检测情况,落实闭环管理。
  (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常态化防控和出现本土疫情之间工作机制的平战自动切换,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九不准”要求,坚决防止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简单化、“一刀切”和“层层加码”,科学精准地发挥零售药店“哨点”预警监测作用。
  附件:1.指引新冠肺炎可疑症状购药人员就诊记录
  2.指引购买《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药品人员开展核酸检测记录
  3.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区域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情况现场检查记录表
  附件1
指引新冠肺炎相关症状购药人员就诊记录

  (第一联给顾客;第二联由零售药店留存)
  药店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顾客(实际用药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健康码:□红色 □黄色 □绿色(请在相应颜色方框内打√)
  可疑症状:□发热 □干咳 □乏力 □咽痛 □嗅(味)觉减退 □腹泻 □鼻塞 □流涕 □结膜炎 □肌痛(请在相应症状方框内打√)
  指引就诊医疗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顾客(或监护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药店工作人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温馨提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请您及时到发热门诊(诊室)就诊,并据实告知医务人员个人旅居史等流行病学调查相关信息。
  附件2
指引购买《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药品人员开展核酸检测记录

  月 日,本药店所在县(市、区)被划定为低风险地区,请用药人在购买《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药品后,在24小时内进行核酸检测。
  顾客(或监护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药店工作人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区域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情况现场检查记录表
  被检查零售药店名称:              许可证编号:      地址:
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打“√”)备注
符合不符合
1.零售药店应当执行顾客进店三查验(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查看健康码)。   
2.零售药店应拒绝向“红码”、“黄码”以及发热症状顾客销售《目录》药品。   
3.零售药店应指引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购药顾客前往附近医疗机构(设置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就诊,并填写《指引新冠肺炎相关症状购药人员就诊记录》(见附件1),指引“黄码”顾客到就近核酸检测点采样。发现“红码”顾客应当立即报告属地防控指挥办(社区“三人小组”),做好记录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高风险区域内的零售药店应当暂停销售《目录》药品。   
5.低风险区域内的零售药店应询问购买《目录》药品顾客的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现住址、旅居史、症状、购药用途等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在广东省智慧药监疫情防控药店哨点监测平台登记报告系统中填报。   
6.零售药店应在营业场所门口显著位置张贴《目录》、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名单、社区“三人小组”联系方式等疫情防控告示,并保持完好无损且不被遮挡。   
检查结论(存在问题):处理意见:检查人: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意见: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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