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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疫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降价范围
  此次享受降低电价范围为省内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降价措施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降价范围内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按应收电费的95%结算。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门户网站解读、媒体转发等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向用户,特别是转供电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并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转供电企业降电费额度要同步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如有违规行为可向12315进行举报。
  (三)电网企业要周密部署,精密安排、加强宣传,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妥善操作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对高耗能行业认定有异议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工信部门和统计部门予以裁定。
  (四)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 (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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