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陕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新疆兵团农六师102团家禽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有关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新疆兵团农六师102团家禽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有关情况的通报
(陕牧发〔2012〕63号)


各设区市畜牧兽医(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业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据农业部通报,6月2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102团一养殖户饲养的肉鸡出现疑似禽流感症状,发病鸡5500只,死亡1600只。7月2日,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为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疫情发生后,农业部迅速派出工作组赴疫区指导扑疫工作,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切实做好疫情处置各项工作,严密封锁疫区,加强消毒灭源和监测排查,已将疫点及疫区内156439只家禽全部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目前,该起禽流感疫情已得到控制。
  请各级畜牧兽医部门严格检疫,防止疫区畜禽及产品调运入境,对辖区畜禽进行疫情普查,加强疫情监测。对疫情发生前从疫区或受威胁区调运的畜禽要严密监控,隔离饲养。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按照程序上报,严格按照规范处置。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