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通告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作,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市委和上级法院部署要求,现就全市法院防疫期间审判、执行等工作通告如下:
立案、信访、诉讼服务工作
(一)案件诉讼时效、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于1月30日届满的,期间顺延至2月3日。因疫情原因涉及诉讼时效或诉讼期间的,全市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据实处理。
(二)防疫期间,如遇到矛盾纠纷需要解决的,建议首选“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以在线申请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三)确需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网(http://tl.nmgfy.gov.cn)、移动微法院(通辽中院微诉讼)等网络方式办理诉讼事项,做到诉讼事项“家里办”“掌上办”,尽量避免到窗口现场提交诉讼材料,减少外出,降低风险。
(四)通辽地区的广大群众需要到武汉或其他地区立案的,建议采取“家门口起诉”新模式,可在全市任何一家法院就近跨域立案;通辽辖区以外广大群众需要来通辽立案的,可在当地法院就近跨域立案,实现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
(五)因防疫需要,无法通过网络、邮寄、现场等方式向法院递交材料的,可拨打法院公布的对外联系电话,说明相关情况,由法院工作人员记录备查。
(六)当事人交纳诉讼费,建议优先选择移动微法院(通辽中院微诉讼)网上交纳诉讼费,或根据受理案件法院的提示到指定银行交纳。本院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150822518096,开户行:中国银行通辽市西拉木伦支行。
(七)、有涉诉信访诉求的群众,提倡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非接触方式表达合理合法诉求,我们将严格按照程序及时进行回复。
(八)确需到法院办理诉讼事务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全程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具,接受法院的防疫检测。如有发热等症状的,法院将按照相关防疫规定处置。 开庭审理工作
(一)根据国务院对春节假期的调整,对春节前已安排并通知当事人、代理人1月31日、2月1日参加开庭、询问、听证等事宜的,一律予以延期,具体开庭、询问、听证日期由受理法院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部署另行通知。
(二)春节前已安排并通知当事人、代理人2月3日后开庭、询问、听证等事宜的,应征求当事人意见,尽可能延期开庭、询问、听证;当事人不同意延期的,首选网上开庭、询问、听证。
(三)确需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审理或询问、听证的案件,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应做好自身防护并主动配合法院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安检、人员信息登记等疫情防控工作。因疫情防控、交通管制等无法到庭,当事人应及时向主审法官申请延期开庭。
(四)对于确需参加庭审旁听的群众,应在法院准许后、庭审前接受法院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检测,持旁听证进入法庭指定区域旁听。 执行工作
(一)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市委的部署和上级法院要求开展执行工作,不得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不得在没有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接触当事人。
(二)加大网络查控执行力度,财产查控应及时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依法保障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办理接待、联系当事人等执行工作事项,能够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平台和方式办理的,不得约见、接触当事人。确需约见的,应当事先询问身体状况,并在法院指定的场所、满足防护措施要求的情况下进行。 全市法院将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络、短信、公告栏等公布防疫期间统一联系电话和监察部门的监督电话,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疫情防控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475-8211080、8211079(立案),0475-8228821(信访),0475-8211018(执行),0475-8228306(监督)。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0日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