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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文旅企业发展的扶持措施》的通知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文旅企业发展的扶持措施》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文旅企业发展的扶持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
2020年2月28日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文旅企业发展的扶持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坚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解决文旅企业因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和困境,促进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0〕4号)关于文旅企业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领域细化落实方案,加大惠企扶企力度的工作要求,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受疫情影响且在疫情防控期内不裁员的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规上文化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鼓励商业银行加快和扩大LPR定价基准的运用,确保2020 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 年同期,为文旅企业纾困。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新增贷款的(展期视同新增),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50%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政府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利息补贴资金由市本级和属地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文旅企业获得新增贷款,主要用于缓解企业现金流困难和旅游市场开拓。
  (二)组织实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工作。对已依法交纳旅游质量保证金、领取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现有交纳旅游质量保证金数额的80%,缓解旅行社当前资金困难。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2020年3月4日前完成质保金的暂退工作。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三)积极推进《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对符合奖补条件的文旅企业,各市(区)于2020年4月底完成奖补拨付。
  (四)全面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中有关减轻企业经营负担的规定。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落实减轻文旅企业负担,做好有关工作指引。
  (五)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开展线上、线下江门文旅品牌宣传活动。在疫情解除后6个月内,市文广旅体局牵头组织旅游行业协会、各市(区)文广旅体局和相关文旅企业组成江门旅游宣传促销团,前往大湾区其他各城市开展旅游促销活动。同时,在网站、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开展“中国侨都、诗意江门”系列宣传活动。联合知名旅游网站开展线上主题促销活动。
  (六)开展文旅企业矛盾纠纷调解法律服务。推动各市(区)成立文旅“法律服务团”,积极开展因疫情导致矛盾纠纷调解法律服务。对涉及重大文化和旅游投诉案件实行“一对一”法律援助,全程指导,帮扶调解。   三、附则
  (一)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条款未明确政策执行时限的,暂定执行至2020年5月31日。
  (二)中央、省、市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支持政策,遵照从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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