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东省信息厅关于加快我省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加强疫情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通知

         广东省信息厅关于加快我省电子政务
       网络平台和加强疫情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通知
            (粤信厅[2003]026号)


各地级以上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局:
  最近,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提出了抓紧建立从省到村的疫情信息网络的要求。5月12日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从法律的高度规定要建立一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为此,经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加快我省已初步建成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加强疫情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在对网络进行完善和延伸的基础上,构建符合国家要求的、统一的疫情信息网络系统。现就系统建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将已联通21个地级以上市政府的省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疫情信息网络系统进行完善和延伸,构建全省较为完备的疫情信息网络系统。
  1、开通各市政府与本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联网专线。
  2、开通各市政府与所辖区(县)政府的联网专线。
  3、开通各区(县)政府与本区(县)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联网线路。
  4、省、市、区(县)卫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网络联通的基础上,完善全省疫情信息管理系统。
  5、各级卫生部门向同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提供疫情信息数据。   二、工作安排
  1、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统筹系统建设中的网络联通和技术保障工作。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省信息产业厅提出的联网技术要求(详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当地各有关部门及电子政务技术支持单位认真组织和制定本市政府与所辖区(县)政府、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联网工作方案,5月25日前报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产业厅将根据各地工作准备情况(包括设备安放地点落实、人员到位等)安排实施和技术培训。省信息中心负责有关网络联通和服务保障的协调工作。
  2、省卫生部门负责仍然按照卫生部要求,建立在国家多媒体公众数据网(即163公网)之上的全国统一的疫情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和有关疫情应用系统的建设并统筹安排疫情信息的采集、报送及数据的更新、维护与管理工作。
  3、要求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电子政务技术支持单位和卫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在系统建设过程中要主动配合、密切协同工作,在机房、技术力量等方面全力保障,确保全省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疫情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三、建设经费
  关于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疫情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中所需经费,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和江门市的建设经费由各市自筹解决,系统建设可参照省的建设方案,在满足全省统一业务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各市实际进行建设。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市政府通过电子政务平台与所辖区(县)政府、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联网设备投资和第一年的线路租用费由省信息产业厅统一安排,在相关项目中解决。
  附件:全省疫情信息网络系统联网技术要求(略)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