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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权益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权益的通知
(黑建疫防〔2020〕18号)


各住房公积金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住房公积金行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引导提高网上办理率。引导缴存单位和缴存人通过政务平台、网上营业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对无法线上办理的,应引导在疫情结束后延期办理。确需马上办理的实行预约办理和错峰办理,确保合理分流,减少人员聚集。   二、保障问题解答热线畅通。确保12329服务热线畅通,及时做好政策解答和预约工作,指导网上办理,将咨询者遇到的问题记录在案,反馈公积金中心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反馈。   三、合理延后贷款还款期限。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还款的,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不作逾期处理。   四、保障缴存人的提取权益。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时限要求的,可延期办理;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缴存人,可根据其实际需求合理确定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五、公积金缴存可适当延后补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自愿缴存个人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说明情况并在疫情解除后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其间,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缴存人申请租房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   六、企业可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帮助减轻企业负担,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经营正常后恢复正常缴存。各公积金中心应加快受理审批。   七、支持缴存预约服务时间延后。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预约业务的缴存人,疫情影响期间未能如期办理的,可重新预约,不视为个人爽约。   八、开通“特事特办”服务渠道。针对个别春节前已完成公积金贷款审批业务但受疫情影响尚未放款的,要与缴存人进行充分沟通,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协调委托银行共同完成贷款发放,满足缴存人的放款需求,保障缴存人权益。   九、强化对一线抗疫人员的服务。为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开通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通过电话指导、线上办理、预约一对一服务等手段为他们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请各公积金中心依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具体的管理服务措施和操作办法,确保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维护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权益。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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