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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时期信用工作的通知

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时期信用工作的通知
(桂发改财信〔2020〕1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自治区相关决策部署,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约束和信用监管,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信用支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失信信息的归集工作。对于全区范围内涉及制售假冒伪劣医用商品;恶意囤积防疫商品、哄抬物价;恶意编造、散布、传播谣言,编造虚假疫情;扰乱医院秩序;私设路障、关卡;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故意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接触史,隐瞒不报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逃避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造成疫情传播等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将认定的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在作出行政决定的7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通过“信用广西”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并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二、做好失信案例核查和信用档案记录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涉及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引起较大社会关注且被有关部门认定查处的典型失信案例,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基于从监管执法部门归集的认定查处结论和核查确认的失信事实,将通过失信核查认定的失信责任主体及失信行为形成失信记录,经一定程序认定后,作为相关主体的“一手信用记录”记入主体名下,纳入相关主体的公共信用电子档案,及时反馈至自治区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主体失信行为符合相关行业领域“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事实清楚但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应列入重点信用监管名单,通过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各有关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三、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用修复工作。各级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电话指导、线上申请等非接触服务方式,积极解决相关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非特殊情况,尽量避免现场咨询办理、提交材料,减少出行和人员接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涉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信用修复申请,可及时对初审、复审、终审等环节进行协调,保障其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信用修复。为最大程度保护企业权益,疫情防控期间,如个别企业因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有行政处罚严重失信记录亟需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各级各部门可及时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归集企业需求统一上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应急安排。   四、做好疫情相关人员隐私保护工作。疫情防控期间,群众通过多个渠道针对防控疫情申报了个人信息,各信息采集部门应加强疫情相关人员信息管理。因疫情防控需要通报相关人员个人信息的,应当对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个人隐私信息进行脱敏脱密处理,防止个人隐私信息泄露。   五、做好正面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适时在本地信用门户网站开设“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专栏,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群众最关注、最关心的疫情动态及防疫知识等官方权威信息。善于发现和及时总结宣传在疫情防控期间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积极传播诚信理念,弘扬诚信精神,激发群众抗疫信心与斗志。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代章)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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