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当前疫情影响下商品房交付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字号:锡建开〔2022〕1号
- 公布日期:2022.04.11
- 施行日期:2022.04.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当前疫情影响下商品房交付工作的通知
(锡建开〔2022〕1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当前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我市外防输入压力增大,各开发企业采购的外地材料供应出现困难,严重影响正常施工,部分计划今年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可能面临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使用的问题。为保障商品房买卖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商品房交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当前防疫的工作要求,支持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管控给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困难,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为急需交付项目的验收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服务时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尽力克服困难,尽可能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协助施工企业多渠道组织施工人员和材料、设备进场,确保项目现场尽快恢复正常施工;要强化落实企业员工新冠疫苗的接种工作;要按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做好客户及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 因受疫情影响未交付的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在2022年12月31日前约定交付的),无法按期交付的可在原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的基础上顺延30日,并采用书面通知形式提前告知商品房买受人。如因此产生争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客服力量,积极与买受人做好协商沟通,尽可能减少因延期交付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对当前疫情防控下交付的项目,要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严格管控每日交房人数,严格落实“门铃码”扫码工作,加强环境消杀,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确保顺利交房。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1日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