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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口市司法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通告

海口市司法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通告


  为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海南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及合法权益,平稳有序地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和海南省司法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春节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1月26日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原定于2月3日前听证、现场调查勘验等工作全部延期,时间另行通知。2月3日后已经安排听证、现场调查勘验等活动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感染肺炎正在接受治疗、或者按照规定居家隔离、集中隔离观察以及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的,可以电话联系申请延期,行政复议机构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决定是否延期。2月底前原则上不再安排听证、现场调查勘验等活动。   二、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影响,行政复议立案涉及到复议申请期限届满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耽误的期间顺延。
  疫情防控期间,为尽量减少出行,避免人员流动交叉感染风险,充分保障复议申请人的生命健康及社会群体的生命健康,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与申请人在现场办理立案工作,建议申请人及代理人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及代理人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一律向海口市司法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及证据材料。   三、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复议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主动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沟通,请当事人予以理解配合。
  对仅凭书面审理方式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确需以听证方式审理或者需进行现场调查勘验等方式确定案件事实的案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的规定中止案件审理,疫情解除后,应及时恢复案件审理。   四、因情况紧急,当事人确需向海口市司法局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证据及有关材料的,应当事先与复议工作人员预约,请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安全检测。
  各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参照本通告执行。为方便人民群众,现将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各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附后。未尽事宜,可电话咨询。
  附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海口市司法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市政府办公区16号北楼1001室,电话:0898-68722924,传真:68723953;
  秀英区司法局:海口市秀英区福秀小区第二政府办公区247室,电话:0898-68663183,传真:68664209;
  龙华区司法局: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19号龙华区政府1号楼625室 ,电话:0898-66569323,传真:66568386;
  琼山区司法局: 海口市琼山区惠民路1号琼山区政府新区办公楼523室,电话:0898-65893613,传真:65805112;
  美兰区司法局:海口市美兰区振兴路8号美兰区政府411办公室,电话:0898-65324853,传真:65361488。
海口市司法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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