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
(辽医保〔2021〕105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更加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降低大规模核酸筛查和高频率检测的成本,努力将检测筛查的支出控制在可承受水平,保障抗疫的可持续性,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最高限价调整为每人份40元,5合1混合检测和10 合1混合检测最高限价统一调整为每人份10元(详见附表)。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 属于“应检尽检”的,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属于“愿检尽检”且检测机构单日检测人数较多的,可以应用多人混检,也可按单人单检方式检测并计费。按要求,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落实单人单检。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在监管中,要将“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22日起执行。此前相关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项目表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9日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9日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项目表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最高限价(元) | 说明 |
S25040300701 |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 | 含提取试剂和检测试剂 |
| 人份 | 40 | 限各地指定医疗机构。 |
S25040300702 |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5合1) | 含提取试剂和检测试剂 |
| 人份 | 10 | 限各地指定医疗机构。5个样本混合检测一次。 |
S25040300703 |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10合1) | 含提取试剂和检测试剂 |
| 人份 | 10 | 限各地指定医疗机构。10个样本混合检测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