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
(天政办发〔2015〕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7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充分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
传染病防治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稳定。近年来,我市先后发生甲型H1N1流感等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且全市结核病持续高发,耐药结核病不断增加,艾滋病高危人群广泛存在;狂犬病、布鲁氏菌病、手足口病、麻疹等重大、重点传染病疫情时有发生;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恶性疟疾等境外传染病输入性风险不断增加,给我市公共卫生安全带来新的挑战。广大防治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是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科学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认真履职尽责,按照分级和属地化管理有机结合的原则,完善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权益。 工作措施
(一)完善防护制度,降低职业暴露风险。
1.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要求,按照传染病分类制定和完善全市传染病现场处置人员的防护标准和规范,健全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天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 规范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细化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做好职业暴露后处置,有效降低在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治疗、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追踪运送、环境危险因素调查和疫源地消毒等现场工作中的感染风险。及时做好疫点、疫区或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保障防治人员免受疫病侵害。(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天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完善硬件建设,提供安全防护保障。
1. 按照实际需求,重点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隔离留验场所建设。(天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交通运输局、天水火车站、天水机场,各县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3. 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配备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和负压病房,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患者家属及医务人员安全。(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4. 有针对性地为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备相应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建立健全预防性用药储备和使用制度。(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天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三)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安全条件建设,提升传染病防治水平。
1. 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装备建设,逐步使市县区疾病(含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配备达到国家相应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维护管理,保障传染病监测和疫情应急处置的需求。(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2. 切实加强各级疾控和医疗机构、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大专院校等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提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防护水平,降低标本转运、保藏、检测等环节的感染风险,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建设市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并建立互通和共享机制。(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3. 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株保藏、储备运送相关规范和操作流程,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完善应对准备和相关设备、设施、技术储备,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环节的人员防护。(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四)进一步规范医疗废弃物处置和患者遗体处理工作。
各级传染病检测、救治、防控单位要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做好医疗废弃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落实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的全过程管理。要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确保医疗废物出口通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弃物。按照相关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规范处理,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废弃物和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天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防病意识。
1. 健全信息发布常态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落实媒体宣传责任,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做好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和疫情处置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要深入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引导公众正确理解、积极配合、科学参与防治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天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2. 加强人员防护培训。针对不同防治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防治知识培训。各级防治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演练,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组织管理,及时解决培训中发现的问题。(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天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3. 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利用“3·24”世界结核病防治日、“4·25”儿童预防接种日、“12·1”世界艾滋病日等各类卫生宣传日,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群众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天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保障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加强传染病诊断、救治、留观隔离、监测检验、医疗废弃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严防防治人员感染事件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将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基础设施建设、防护设备药械采购储备、应急处置等所需必要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完善传染病防控相关保障政策。
1. 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市人社局、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天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2. 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分别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公)和人民警察因公致残、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天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3. 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天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4. 各县区政府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提高传染病防治人员待遇。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实验室检测、医疗救治及现场处理疫情的医疗卫生、动物防疫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给予津贴补助,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充实安全防护装备和保证应急物资储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做好应对传染病疫情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发生传染病疫情时,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装备和物资,安全防护装备和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五)加强督导与检查工作。建立严格的督导与评估机制和奖惩机制,每年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定期通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