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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3〕16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迅速抓好贯彻落实。
  一、落实国家新冠感染患者医保报销政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分类救助。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不高于医保目录内小分子新冠药最大疗程治疗费用1.8倍(即630元/疗程)的先诺特韦/利托那韦组合包装(先诺欣)、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民得维)、来瑞特韦片(乐睿灵)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乙类管理,各地不得自行增补。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号)同步停止执行,相关政策视疫情发展形势再行调整。
  附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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