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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
(黑司通〔2021〕68号)


各市(地)司法局,省法律援助中心,各仲裁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和省司法厅党委工作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防控责任
  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工作要求,清醒认识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的复杂性紧迫性,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务必从快从严、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输出和扩散。要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优势,努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法律服务。   二、落实安全防控措施,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加强一线法律服务人员防护。要建立完善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制度,确保公共场所和公用物品定时消毒,保持良好通风。要加强服务人员防护,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确保服务期间全程佩戴口罩。要严格落实窗口来访人员佩戴口罩、扫健康码、行程码、测体温等制度,发现有咳嗽发热症状、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等异常情况的,第一时间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二)强化责任担当,优化服务方式。各接待场所可以根据本地疫情防控需要灵活安排现场接待时间、接待时长和接待人员数量,避免人员聚集。对群众现场寻求法律服务的,各接待场所要认真组织人员提供服务,不得拒绝推诿。各实体平台要积极宣传、引导人民群众利用电话、网络形式获得法律服务,充分运用黑龙江法律服务网、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网上受理和预约系统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与当事人和办案机关的沟通,安排好受疫情影响的案件代理事宜和值班律师工作期间的个人防护工作。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将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转接到工作人员个人手机,确保疫情期间热线畅通。公证机构对于办理简单公证事项和“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的,要引导群众尽量选择微信公众号、远程视频、手机app、公证云等“非接触式”方式办理,有条件的公证机构可提供邮寄送达公证书服务。司法鉴定机构要根据不同鉴定类别的特点,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试行鉴定材料的网上接收、审查及质证,要通过视频、网络等形式组织开展相关鉴定宣传和鉴定咨询,要跟进做好司法鉴定服务工作,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中产生的与司法鉴定相关的矛盾纠纷化解。仲裁机构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邮寄、电子邮件和网上办理等非接触式方式办理仲裁业务。对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军人、医务人员、人民警察、志愿者等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要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并按照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三)加强涉疫情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各市地要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人员的管理,要采取多种方式,保证热线电话或值班电话办公时间有人接听,接待窗口工作人员在岗。值班人员要用服务用语、服务态度热情、详细准确解答群众来电、来访咨询。要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组织广大律师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及法律咨询,化解涉法矛盾纠纷,为战斗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公安干警、医务工作者、城市管理从业人员、新闻工作者以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等群体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及时保障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的相关法律服务需求,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涉疫情企业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迅速反馈。驻场工作人员要加强正面引导,促进理性维权。各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单位对涉及疫情的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案件,要全面掌握情况,落实防控要求,把握政策标准,认真审慎办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凝聚疫情防控合力
  一要加强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对突发事件做到“边处置、边报告”。法律服务人员除值班、上班外,在疫情防控期间尽量不出门,出门戴口罩,不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各单位要深入了解法律服务人员的思想动态、个人情况和家庭状况,教育大家做好个人防护,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把关爱落到实处,确保法律服务人员的身心健康。
  二要做好疫情有关信息的宣传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疫情防控法律服务过程中实时普法,大力营造疫情防控的良好法治氛围。要做好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鲜明态度,凝聚起强大的正能量。要把握舆论引导管控的主动权,不传播非官方消息,不通过网络盲目跟帖、发布不良言论,坚决做到舆情零炒作。要积极引导工作人员配合核酸检测和流调工作。
  三要严格实行疫情防控信息报告制度。各地要注重收集、宣传、报送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参与疫情防控,服务保障全省疫情防控工作的公益活动、社会捐赠等典型事迹。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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