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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药监局关于转发《关于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医用口罩质量安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药监局关于转发《关于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医用口罩质量安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长春新区、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各县(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医用口罩质量安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20〕1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医用口罩扩能专项和防护用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项目清单,加强扩能改造项目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派人进驻企业,督促企业从源头环节增强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切实需要解决的原材料、设备等生产要素不足问题,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了解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信贷需求,搭建企业与银行对接通道,实际解决企业资金需求。   二、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企业是否未经许可(备案)从事经营(网络销售)、是否经营(网络销售)未取得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医用口罩的检测。加强对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是否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用口罩的检查。加强对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货渠道、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储存运输条件是否符合标签和说明书要求的检查。严肃查处以普通、工业用防尘口罩冒充医用口罩,重新包装销售过期失效口罩的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派出监管人员,认真检查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生产记录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问题,消除隐患。督促企业加大对医用口罩产品成品检验力度,确保每批都检验合格,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三、医用口罩生产企业要强化依法生产意识,产品结构组成、主要原辅材料、生产工艺、风险管控措施必须与产品注册核准的内容一致,不得擅自变更、违法生产;定期对关键工序、特殊过程进行验证;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排查和消除使用环氧乙烷设备及气体灭菌、粉尘及消防设施缺陷的风险。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处   高 远 88904530
  省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果永才 81763229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医用口罩质量安全有关事项的通知 (略)
省发展改革委
省药监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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