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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建议申请人及代理人选择邮寄、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各级复议机关应公开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的邮寄地址、传真和联系电话号码,方便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及证据材料。
  申请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当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交通受阻、通讯不便等原因无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复议申请期限。
  当事人及代理人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一律向甘肃省司法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二、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及案件当事人应尽量避免当面接触,降低病毒传播风险。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复议工作人员应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主动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沟通,请当事人予以理解配合。
  对仅凭书面审理方式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确需以听证方式审理或需进行现场调查勘验等方式确定案件事实的案件,为避免听证、调查勘验工作造成人员聚集、流动,阻断病毒传染渠道,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的规定中止案件审理,疫情解除后,应及时恢复案件审理。
  当事人确需来复议机关的,应事先与办案人预约,且须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安全检测;体温异常的,应先行就诊。
  拒不采取防护措施、拒不接受安全检测或故意隐瞒病情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工作中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按照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安排,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确因承担疫情防控工作,无法按照法定期限或在人民法院指定时间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或出庭应诉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申请。
  甘肃省司法厅行政复议联系电话、传真:0931-8960102 8960947。
  行政复议申请邮寄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51号统办一号楼14楼(行政复议与应诉处)。
  市州复议机构联系方式:
  兰州市:0931-7879422 传真:0931-7879411
  嘉峪关:0937-5967192 传真:0937-5967191
  金昌市:0935-8238927 传真:0935-8238627
  白银市:0943-5993553 传真:0943-8250148
  天水市:0938-8225815 传真:0938-8220001
  酒泉市:0937-2657101 传真:0937-2655153
  张掖市:0936-5992760 传真:0936-5937170
  武威市:0935-2220399 传真:0935-2220399
  定西市:0932-8225299 传真:0932-821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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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凉市:0933-8227061 传真:0933-8211522
  庆阳市:0934-8237003 传真:0934-8237000
  临夏州:0930-5918693 传真:0930-5918699
  甘南州:0941-8212423 传真:0941-8213308
甘肃省司法厅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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