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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赣新冠指明电〔2020〕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突出强调要压实属地责任,对民政服务机构实施更严格的管理措施;2月28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通知,对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部署;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近日分别调研指导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并对做好各项防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持从严管理,确保民政服务机构绝对安全
  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督促指导各类民政服务机构严格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江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实施方案(试行)》要求,严之又严、慎之又慎、细之又细、实之又实落实防控措施,确保特殊场所和重点人群疫情防控绝对安全。
  1.加强出入管理。养老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严格管控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进出。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防控工作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妥善安排收住人员生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待疫情结束后再有序开展安置等工作。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要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实行封闭管理,继续做好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公安部门移交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精神康复服务。公安、城管、救助管理等部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立即将其送到当地集中隔离观察点进行隔离观察,观察期满,未出现异常,救助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予以分类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生活照料区实行封闭管理,并按照“应救尽救”要求,对于有临时住宿需求的求助人员,及时收住并安排在独立区域隔离观察不少于14天;对于观察期未满要求离站的受助人员,要及时安排核酸检测,确定其未感染后按规定办理离站。殡葬服务机构在保障遗体接运、火化和骨灰暂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外,可暂停开展守灵、告别、祭奠、祭扫等人员聚集活动;对于新冠肺炎患者遗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卫生处理,就近安排火化。
  2.加强内部防护。取消民政服务机构内人员集中用餐和其他各类人员聚集活动。每日提醒或协助服务对象做好个人清洁卫生,保持居室清洁卫生,做好定期监测体温和消毒、通风等工作。适当增加巡查频次,及时观察了解机构内老年人、儿童、精神障碍患者和救助管理对象等健康状况。做好慢性疾病老年人和患病儿童管理,提醒或协助按规律服药。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疫情防护知识。加强机构内服务对象心理疏导,通过协助拨打亲情电话、微信视频、开通心理咨询热线等方式开展精神慰藉活动。
  3.加强安全管理。民政服务机构要采取科学合理的封闭管理措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正确使用酒精消杀,确保使用效果和安全;加强老旧线路检查维护,确保安全用电;加强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关,严格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坚持联防联控,形成疫情防控工作合力
  各地要强化落实属地责任,各级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对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领导和督促指导,将民政服务机构的疫情排查、转移隔离、集中救治、物资保障等作为防控工作重点,纳入所在社区疫情防控重点管理。
  4.深入开展疫情排查。各地要迅速摸清本辖区内民政“一老一小”等服务机构防控工作基本情况,包括未经登记审批,以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名义开展服务的场所,了解当前入住服务对象、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和发生疫情情况,全面梳理薄弱环节,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隐患。落实疫情监测报告责任,认真做好健康监测和防护工作,确保民政服务机构疫情监测报告及时、准确、到位。
  5.规范设置临时隔离观察点。除无确诊病例县(市、区)且15天内未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或密切接触过来自中高风险区域人员的老年人、工作人员外,其他返院、新入住的老年人(含外出就医返院老年人及陪同就医工作人员)、返岗和新入职工作人员,必须经医学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并经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核酸检测)无新冠病毒感染的,方可返院和入住,坚决防止外部传染源进入养老机构引发疫情。各级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对养老临时隔离点设置的统一领导,配备必要的医务人员、防护物资、设备,为安全有序组织老年人返院入住、工作人员返岗入职创造必要条件。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新入院的儿童安排在机构内隔离区域或机构外指定隔离点进行隔离照护,各级卫健、疾控部门要对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管理站、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设置隔离区给予专业指导。
  6.建立就医诊疗绿色通道。各地民政、卫健部门要加强协调,通过派遣流动医疗小组上门巡诊或建立医疗机构与民政服务机构“一对一”协作关系的方式,开辟就医绿色通道方式,避免因外出就医交叉感染导致机构内群体感染,不得因实施封闭管理而贻误救治时机。机构内服务对象及工作人员出现新冠肺炎可疑症状,不排除有流行病学史的,服务机构要立即报告,并立即转运到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出现确诊患者和疑似病例的,要及时转运到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至符合出院标准,坚决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
  7.加强防控要素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将民政服务机构所需的测温仪、口罩、消毒液、隔离衣等防控物资纳入保障范围,在保障日常防护需要的同时,按照不少于三天需求量做好储备,确保应急使用。要采取统一配送方式,保障民政服务机构所需米面油、肉蛋菜等生活物资供应,将民政服务机构纳入社会捐赠物资调配范围。区分民政服务机构性质,根据防控工作需要,通过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或机构自筹等方式,按现行经费渠道统筹解决疫情防控所需资金。对防疫力量薄弱、人手不足的民政服务机构,要强化人员配置,增派医疗和护理力量。民政服务机构受疫情影响工作人员严重紧缺的,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招录力度,确保民政服务机构正常运转。要保护关心爱护民政服务机构一线工作人员,做好防护保障,合理安排轮休,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对疫情期间持续坚守一线的养老护理员给予临时性岗位补贴。   三、坚持统筹兼顾,切实做好特殊群体和刚性需求保障
  各地要加强民生保障,关心照顾好孤寡老人、监护缺失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让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8.做好特殊群体兜底保障。要对因疫情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目前无法返院的老人、分散供养特困对象、重残疾人员、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服务对象进行全面摸底,组织开展走访探视,确保这些特殊群体有人管、有人帮,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9.稳妥保障刚性服务需求。要在落实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疫情风险等级和老年人、儿童具体情况采取差异化策略,对确有返院或新入住需求的老年人和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必须接收的儿童,在做好安全防护的前提下稳妥做好接收工作。各地要建立社区干部联系帮扶一线医务人员家庭制度,帮助解决老幼照护等实际困难;有入住机构意愿、无人照料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要按规定积极协调养老机构安排入住、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
  附件:江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返院和入住工作指南
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7日

江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返院和入住工作指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学防控,精准施策”的工作要求,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统筹做好全省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和老年人返院和入住工作,现制定《江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返院和入住工作指南》。   一、基本原则
  (一)封闭管理原则。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实行封闭式管理,严之又严、慎之又慎、细之又细、实之又实落实防控措施,确保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工作人员绝对安全。
  (二)分区分级原则。在落实养老机构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疫情风险等级和老年人具体情况采取差异化策略,对确有返院或新入住需求的老年人,在做好安全防护的前提下稳妥做好接收工作,优先按规定保障刚性需求。
  (三)入院评估原则。对申请返院和入住人员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风险等级、中高风险区域逗留或相关人员接触史、确诊或疑似病例接触史、15日内日常生活轨迹、身体状况等。
  (四)隔离观察原则。除无确诊病例县(市、区)中15天内未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未密切接触来自中高风险区域人员且无相关疑似症状的本区域老年人外,其他返院、新入住的老年人(含外出就医返院老年人),必须经医学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并经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核酸检测)无新冠病毒感染的,方可返院和入住。
  (五)生活保障原则。老年人在隔离点隔离观察期间的生活费、护理费、医药费等按原渠道解决。   二、返院和入住条件
  养老机构要按照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做好接收工作。
  (一)无确诊病例和其他中低风险等级的县(市、区):养老机构可按返院和入住流程有序接收本区域15天内未到过高风险区域、未密切接触来自高风险区域人员的老年人返院、入住。
  (二)高风险等级的县(市、区):养老机构可按返院和入住流程接收本区域因子女和近亲属无法照料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含尚未返院的集中供养特困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返院。
  因子女参加抗击疫情、因疫情接受隔离治疗等原因导致家庭无力照顾、确需返院的和新入住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的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应当按要求予以有效保障。
  有以下任一情形的禁止返院或入住:(1)15日内在湖北疫区逗留经历或接触疫区人员;(2)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3)体表温度(腋温、耳廓、额等体表温度)≥37.0℃;(4)有咳嗽、流涕等呼吸道症状;(5)有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6)有其他疑似症状。   三、返院和入住流程
  (一)提交申请
  返院或新入住老年人的子女(近亲属或指定监护人)应向养老机构提交返院或入住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二)申请条件核实和风险评估
  养老机构根据申请表,核实老年人是否符合返院或入住条件。如不符合条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及时将申请对象报告当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集中隔离观察点进行隔离观察,或由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自行开展隔离观察。
  (三)隔离观察
  (1)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进入隔离观察点前,需对申请返院和入住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现场评估。评估结果无异常的,签订入住隔离观察点协议,办理入住手续;评估结果有异常的,则不接收入住,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2)隔离观察要求:隔离期间老年人要遵守隔离观察有关规定,配合做好健康状况监测。
  (四)返院入住
  老年人经医学隔离观察14天,并经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核酸检测)无新冠病毒感染的,可办理返院或入住手续。
  无确诊病例县(市、区)中15天内未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未密切接触来自中高风险区域人员且无相关疑似症状的本区域老年人可以不进行医学隔离观察,直接办理返院或新入住手续。   四、集中隔离观察点设置及管理
  (一)设置原则
  原则上以市或县域为单位设置集中隔离观察点,市县民政部门在本级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在当地卫健或疾控部门的指导下,优先选取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或条件较好、床位充足的养老机构设立集中隔离点。有条件开展医学隔离观察的养老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同意,可在院内规范设置隔离观察点,场所要相对独立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区,接受卫健或疾控部门的专业指导。
  (二)设置要求
  隔离观察点按照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标准与要求进行管理与服务,配置相应防护用品(隔离衣、医用口罩、手套等),能满足日常消毒措施落实,配备必要的生活和护理服务条件,保障充足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隔离观察区应设置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有独立厕所的单人房间,失能老年人必须与护理人员同住。处于养老机构的下风向,禁止使用中央空调。做好隔离观察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应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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