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21〕32号
- 公布日期:2021.12.09
- 施行日期:2021.12.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1〕32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人民群众检测费用负担,经认真研究,现将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具体标准详见附件。该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相关部门将综合考虑检验技术发展进步和相关成本变化等因素,对项目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疾控中心和其他相关单位的补偿标准按照本通知相应调整。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在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及混合检测价格,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不得收取门诊医事服务费。各检测机构应同时提供不同服务,供群众选择。 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并做好台账统计及时结算,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9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9日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