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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经遵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18日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
(2020年2月17日遵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疫情防控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县级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的解除,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宣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好“六稳”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加强复工复产工作,高度关注就业问题,防止出现大规模裁员,采取各种措施,支持、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疾控体系建设作为一项根本性建设任务来抓,加强防控人才、科研力量、经费保障以及传染病监测检测预警机制建设,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第一手依据,积极推进疾控体系现代化。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属地责任,组织指导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者组织等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做好本辖区的网格化管理与防控工作。
  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人员往来情况摸排,加强人员健康监测,防止疫情输入,同时做好相关生活服务保障工作。对外地返回居住地人员的管理服务要严格遵守政府的相关规定,实行网格化摸排、规范化隔离、法治化管控、联动化群防、人性化服务五化五到位。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市、县级医疗机构要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切实提升公益属性,全力做好救治工作,实行分级分类诊断救治,实现确诊者应收尽收、应治尽治,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不断优化完善诊疗工作,对可能发生的极端情况做好充分准备。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依法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二)对本单位人员和往来人员进行疫情排查和健康监测,督促与患者密切接触和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发现异常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三)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
  (四)对本单位场所、设施定期实施消毒;
  (五)按照要求动员、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六)严格执行政府关于复工、开学等规定;
  (七)政府要求开展的其他疫情防控工作。
  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开发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铁路、道路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商场、超市、银行、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经营服务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
  (一)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信息情况;
  (二)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向现所在居住地村(居)委会报告并前往指定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同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与确诊患者密切接触或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报告,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医学观察,服从管理;
  (四)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外出管理和群体性聚餐活动管理的规定;
  (五)从简操办丧事,按规定取消或者推迟婚事等其他酒宴;
  (六)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七)不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八)服从政府依法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   六、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给的统筹力度,优先保障病人救治和一线医护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求;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力度,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发展改革、工业能源、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受赠财物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发放、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   七、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保障疫情数据信息规范使用,保护个人隐私安全,因疫情防控需要通报相关人员个人信息的,对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个人隐私信息应当进行加密处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良好氛围。   八、充分利用贵州省大数据平台建设优势、充分发挥“一网通办”平台作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证照快递等方式,在线办理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
  鼓励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网上办公、远程办公。   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十、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十一、对生活存在困难的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按照有关规定全力予以保障。
  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对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补贴,或者待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调休、调假。   十二、不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不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不如实提供有关信息情况,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拒绝或者擅自脱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
  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实施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依法处置;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处罚。
  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以及有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前述行为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前述行为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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