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母婴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三版)的通知(2021修订)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母婴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三版)的通知
(粤卫疾控函〔2021〕167号)


各地级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第502次工作例会部署要求,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我们组织修订形成《广东省母婴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三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母婴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三版)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
(代章)
2021年8月4日

  附件:
广东省母婴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三版)

  一、总体要求
  各地要做好母婴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强化属地、行业、单位、个人四方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单位要落实工作主体责任,处理好疫情防控和正常经营服务的关系,防止疫情在母婴服务机构范围内传播。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全省提供妇女产后恢复、生活照料等非医疗性服务的月子会所、月子中心、母婴会所、母婴护理中心等母婴服务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专科医院新冠肺炎高风险分析与感染防控工作指引》《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妇幼函〔2021〕24号)等执行。   三、职责分工
  各地市党委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根据分区分级有关要求,做好本地疫情研判及相关疫情防控工作。各母婴服务机构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高于社会面的管控措施;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指导。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机制。各母婴服务机构要设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健康管理员,主动对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实施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做好物资储备。各母婴服务机构需配备好各类防护用品和消毒物资,如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洗手液、消毒工具、消毒剂等。
  (三)工作人员培训上岗。各母婴服务机构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演练操作,确保工作人员上岗前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四)人员健康管理。
  1.严格实施封闭管理。各母婴服务机构要立即落实封闭管理,严格控制探视探访,无必要不安排陪护,确实需要安排的要固定一对一陪护。暂停产妇及陪护人员等日常出入,实施封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含业务负责人员、保洁人员、后勤管理人员)采取“两点一线”闭环管理,暂停工作人员换岗轮岗。在入口处落实测温、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佩戴口罩和流行病学史调查,发热(≥37.3℃)、红黄码、近14天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旅居史的人员不得进入。
  2.落实工作人员管理要求。对母婴服务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含业务负责人员、保洁人员、后勤管理人员)8月份每周检测两次核酸,加强健康管理。
  所有工作人员非必要不出省,非必要不参加、不举办全国性活动。加强出省审批报告制度,加强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如有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出省情况,返粤后要向机构或社区报备,按社区防控要求进行健康管理,14天内禁止返岗,起始日期从返回省内时间算起。
  3.落实产妇健康管理要求。
  (1)做好新收入产妇的健康管理。详细询问新收入产妇及家庭成员、陪护人员的新冠肺炎流行病学接触史。暂停收入本人或家庭成员近14天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旅居史的产妇。7月20日以来进入的产妇及陪护人员检测2次核酸(间隔24小时以上),核酸阴性结果出来前应安排单人单间,尽量减少与其他人员接触。严格做好14天内健康监测。
  (2)加强日常健康监测。安排专人对机构内产妇、新生儿及陪护家属进行体温监测,每日实行晨检和晚检。如出现发热(≥37.3℃)、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十大症状的人员,要立即引导到临时医学观察点,并按要求做好信息上报和就医排查工作,及时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强化发热产妇隔离观察。各母婴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和场所等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单独隔离观察间,用于就医排查后不需要在医院隔离的具有发热等症状产妇的隔离观察,减少交叉感染。
  4.加强防控知识宣教。用健康提示、张贴宣传画、视频播放等多种方式,加强新冠肺炎防治知识科学宣传普及,引导员工和服务对象充分了解新冠肺炎防治知识,正确佩戴口罩、做好室内通风与消毒,学会正确的洗手方法。外出后需洗手更衣再接触新生儿,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5.鼓励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加强产妇心理调节,做好正面宣传教育,疏解焦虑恐惧情绪,引导其保持正常作息、规律生活。
  6.合理控制人员密度。充分利用机构内空间,合理控制居住房间、活动室、办公区等区域内护理人员和服务对象数量,防止人员扎堆、聚集。
  (五)做好个人防护。
  1.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1)加强手卫生。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经常洗手,或用有效的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当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在工作中避免用手或手套触碰眼睛。
  (2)科学佩戴口罩。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口罩,在护理新生儿的时候不得摘下口罩。
  (3)保持良好卫生习惯。不要对着产妇和新生儿打喷嚏、呼气。咳嗽和打喷嚏时,如在无佩戴口罩情形下,要用纸巾捂住口鼻,如果来不及须用手肘捂住口鼻,然后再清洗手肘。另外,应先丢弃捂住口鼻的纸巾再洗手。
  (4)进入换鞋或消毒鞋底。员工进入工作间要更换鞋子或在门口消毒地垫踩踏鞋底消毒。
  2.服务对象及陪护人员卫生防护。
  新生儿主要是以被动防护为主,即靠母亲和护理人员的防护来间接保护新生儿,新生儿无需佩戴口罩。母亲及陪护人员要参照护理人员的做法做好个人卫生与防护,外出后洗手更衣再接触新生儿,母亲母乳喂养前做好手卫生,并保持局部卫生。
  (六)公共区域及设施卫生要求。
  1.通风换气。优先打开窗户,采用自然通风。有条件的可以开启排风扇等抽气装置以加强室内空气流动。应当保证厢式电梯的排气扇、地下车库通风系统运转正常。
  2.空调运行。要加强对空调通风系统的日常清洁与管理维护,定期对空调进风口、出风口消毒。使用集中空调时应确保足够的新风量,空调使用及清洁消毒参考《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空调通风系统使用指引》执行(可登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
  3.公用物品。加强对室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区域的门把手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供服务对象重复使用的物品,如餐(饮)具、毛巾等,要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餐(饮)具去残渣、清洗后,煮沸或流通蒸汽消毒15分钟;或采用热力消毒柜等消毒方式;或采用有效氯浓度25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消毒30分钟,消毒后应当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4.会议室、办公室、多功能厅。保持办公区环境清洁,建议每日通风3次,每次20~30分钟,通风时注意保暖。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口罩,交谈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减少开会频次和时长。
  5.垃圾收集处理。分类收集,及时清运。普通垃圾放入黑色塑料袋,口罩等防护用品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垃圾筒及垃圾点周围无散落,垃圾存放点各类垃圾及时清运,垃圾无超时超量堆放。清洁消毒。垃圾转运车和垃圾筒保持清洁,可定期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擦拭消毒;垃圾点墙壁、地面应保持清洁,可定期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
  6.自动扶梯、厢式电梯。乘坐厢式电梯时应当佩戴口罩。厢式电梯的地面、侧壁应当保持清洁,每日消毒2次。电梯按钮、自动扶梯扶手等经常接触部位每日消毒应当不少于3次。具体参照《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公共电梯(扶梯)清洁消毒工作指引》(可登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执行。
  7.公共卫生间。加强空气流通。确保洗手盆、地漏等水封隔离效果。参照《公共场所卫生间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间清洁消毒指引》(可登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进行卫生清洁消毒,每日随时进行卫生清洁,保持地面、墙壁清洁,洗手池无污垢,便池无粪便污物积累。物品表面消毒用有效氯500 mg/L的含氯消毒剂对公共台面、洗手池、门把手和卫生洁具等物体表面进行擦拭,30分钟后用清水擦拭干净。
  8.地下车库。地下车库的地面应当保持清洁。停车取卡按键等人员经常接触部位每日消毒应当不少于3次。   五、应急处置要求
  (一)如发现工作人员、服务对象或陪护人员等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时,应当立即停止活动,避免继续接触他人,在临时医学观察点或单独隔离观察间执行隔离观察,做好防护并送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排查。
  (二)机构如发现新冠肺炎病例(含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要积极配合当地疾控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尽快查明可能的感染源;在当地疾控中心的指导下,依法依规、精准管控,科学划定防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单位,果断采取限制性防控措施。相关场所在疾控中心指导下,进行终末消毒,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经评估合格后方可重新营业。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