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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第三第四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第三第四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8〕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第三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余市第四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新余市第三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2.1相关法律规定
  1.2.2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1.2.3其他
  1.3适用范围
  1.4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1.6事件分级
  1.6.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6.2重大环境事件
  1.6.3较大环境事件
  1.6.4一般环境事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2.1.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1.1.1应急指挥部组成
  2.1.1.2应急指挥部职责
  2.1.1.3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2.1.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1.3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1.3.1现场应急指挥部
  2.1.3.2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2.1.4应急工作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2.1.5环境应急专家组组成及其职责
  2.2其他支持保障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3.2.2预警发布与解除
  3.3预警措施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先行处置
  4.2.2设立现场指挥部
  4.2.3响应措施
  4.3信息发布
  4.4响应终止
  4.4.1终止条件
  4.4.2终止程序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5.2事件调查
  5.3善后处置
  5.4调查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2资金保障
  6.3装备保障
  6.4通讯与信息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6.7人员安全保障
  6.7.1受灾群众安全防护
  6.7.2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6.8治安保障
  6.9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7.2宣传培训
  7.2.1公众宣传
  7.2.2应急培训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管理
  8.3预案解释
  8.4实施时间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修订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修订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修订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修订实施);
  (5)《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
  (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1.8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2007.11.1实施);
  (8)《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5.1实施施行);
  (9)《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10)《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9.1.1实施);
  (11)《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2006.8.1实施)。
  1.2.2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1)《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水体环境风险防控要点》(中石化安环〔2006〕10号);
  (6)《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中石化);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2012.3);
  (8)《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2012.8);
  (9)《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2016.13);
  (10)《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2016.3);
  (11)《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12,修改);
  (12)《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2011.3);
  (13)《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2012);
  1.2.3其他
  (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5〕62号);
  (2)《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赣府厅字〔2016〕14号);
  (3)《新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余府办字〔2016〕75号);
  (4)《新余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余府办字〔2016〕75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余市第三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处理处置行为。   1.4 应急预案体系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体系。仙女湖管委会根据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新余市第三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连同管委会相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应急行动方案一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市政府相关单位(部门)依职责并结合本预案制订具体应急行动方案,按照“管行业就要管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污染减排措施。   1.5 工作原则
  新余市第三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的原则开展工作。   1.6 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6.1饮用水水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饮用水水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1.6.2饮用水水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饮用水水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1.6.3饮用水水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饮用水水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饮用水水源地跨地市界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饮用水水源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
  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2.1 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新余市政府负责第三水厂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新余市第三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应急指挥组、应急工作组、环境应急专家组。各工作组组成与职责分述如下:
  2.1.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1.1.1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
  成员: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市消防支队、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新余电信分公司、赣西供电公司、仙女湖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2.1.1.2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指挥、协调第三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作出评估、报告和通报;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3)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作出决策,并下达指令,视情况请求省应急指挥部提供资源支持。
  (4)及时向江西省委、省政府和江西省环保厅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5)统一对外发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环境污染信息。
  (6)决定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2.1.1.3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政府应急办: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汇总、报送、综合协调,传达落实市应急指挥部指示要求,并协助应急指挥部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市环保局:按规定报告和通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视情况通报上级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监测,并在新闻媒体定期发布水质报告;提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等级和危害等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作出处罚;跟踪污染动态情况,提出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以及环境恢复和生态修复等建议。
  (3)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的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协调、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报、预警以及公众信息的引导和传播等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参与事件现场处置调查,保障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和交通道路的通畅。
  (5)市财政局: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所需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监督管理。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并协助做好水源地水域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7)市水务局:负责公共供水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规划备用水源地必要的取水和应急供水能力建设,督促新余水务集团采用特殊的自来水处理措施,如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停水等,确保饮用水安全;出现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危机时,督促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必需的供水量和出厂水质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
  (8)市林业局:参与饮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环境恢复。
  (9)市卫计委: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提出可能产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
  (10)市农业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发生鱼类污染中毒事件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和综合分析,对渔业生态环境的破坏及恢复提出处理意见,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因畜禽养殖等活动造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11)市气象局:负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气象资料的监测、采集,及时提供天气实况;根据需要制作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要素预报服务产品。
  (12)市住建委:负责因建设工地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其他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建筑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负责为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的城区供水安全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13)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组织协调群众转移安置、事故善后等工作。
  (14)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灭火救援等工作。
  (1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因突发性地质灾害引发的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协助实施地质灾害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
  (16)市安监局: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7)赣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线路拉闸断电。
  (18)新余电信分公司:负责协调环境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19)事件发生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启动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必须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情况增加其他相关管理(单位)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2.1.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为:
  (1)学习宣传国家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汇集、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和应急救援情况,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指示与部署。
  (2)负责与上下级和其它相关单位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措施落实以及信息联络、传达、报送、新闻发布等工作。
  (4)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对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嘉奖。
  (5)制定各种减少或缓解突发事件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危害的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
  (6)建立健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档案,指导和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实施。
  2.1.3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1.3.1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事故处置的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相关成员单位、事故处置专家等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指定其他副总指挥担任。现场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和社会维稳等6个工作小组。
  2.1.3.2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展开行动。
  (2)通知环境监测或卫生检疫机构按照“应急监测预案”进行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
  (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单位(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4)组织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和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5)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6)市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应急工作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1)污染处置小组
  污染处置小组由市环保局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组长。组长负责现场协调沟通工作,提出事件处置建议措施,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组员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及仙女湖管委会等单位指定人员担任。
  主要职责:
  ①分析污染事件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实施处理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恢复环境质量,对生态环境破坏及时修复;对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做出恰当的认定;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侦查工作;跟踪污染动态,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②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疏导群众,组织对事件现场处理处置。负责消防灭火以及抢险处置工作。
  ③组织对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事件的调查、处理、处置工作。
  ④做好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分流交通车辆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
  ⑤负责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或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供水辖区内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2)应急监测小组
  应急监测小组由市环境监测站站长担任组长,组员由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及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农业局指定人员担任。监测小组制定现场监测方案,负责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及分析化验工作,监测数据及时报告现场应急指挥组。
  (3)医学救援小组
  应急救治小组由市卫计委指定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组长,抽调疾控中心与各医疗单位相关业务人员担任组员。应急救治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污染受害人群的现场救治与合理安排污染受害人群至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开展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件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
  (4)应急保障小组
  由仙女湖管委会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指定人员担任。应急保障小组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新闻宣传小组
  由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市环保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维稳小组
  由市维稳办相关负责人任组长,组员由公安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1.5环境应急专家组组成及其职责
  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的专家组成,主要涵盖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化工、生态、水利水文、防化、危险化学品处置、气象、损害索赔等有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
  (1)指导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根据全市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结合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对突发性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处置办法、损失、生态修复等进行研究和科学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4)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警报设立与解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5)指导应急工作组进行现场处理处置。
  (6)指导水源地水体污染程度的事后评估工作。   2.2 其他支持保障
  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饮用水经费(备用)和购置通讯、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特大涉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仙女湖管委会: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时,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市相关(单位)部门做好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当地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协同相关(单位)部门分析污染事件原因及控制、处理事件引发单位。
  3.1 预防工作
  依托现有的技术及监测手段,强化预警监测与监控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污染源预警体系;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水源地醒目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坚决依法从严打击水源地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
  (1)市水务局加强对取水口附近水源地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备用水源地规划与建设,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
  (2)市环保局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第三水厂水源地周边企业和生活污水排污口分布管理台账,加大水源保护区及上游污染源的监查力度,严格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种排污活动。
  (3)市环境监测站加强水源地上游断面监测频次,提高监测水平,逐步实现在线监测和自动监测,保证水质风险预报的准确性和前瞻性,为合理、有效的开展后续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保障。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设置公路防撞护栏,维持水源保护区内养护公路正常通行。
  (5)市卫计委严格做好新余市第三水厂供水范围内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发现隐患及时上报与预警。
  (6)其他单位(部门)依职责开展监管活动,发现可能影响第三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情况时及时报至市环保局,确保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新余市第四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环保部和江西省环保厅有关规定执行。预警发布的流程及其他事宜按照《新余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余府办字〔2016〕75号)规定执行。
  3.2.2预警发布与解除
  一般(Ⅳ级)事件预警信息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由市政府发布预警;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件预警信息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初步确认后,按照规定上报上级政府发布相应级别预警。
  预警应及时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信、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各级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3 预警措施
  经监测预测,市区范围内或饮用水水源地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情况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值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
  预警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信、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通知各居民做好储水准备。
  在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监控、收集信息,实行日夜值班制。
  (2)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发布。
  (4)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5)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实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应急监测,密切关注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影响。
  (7)通知新余水务集团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
  (8)指令启动工程预警调度体系,做好备用水源地启动工作准备。
  (9)指挥调配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3.4 信息报告与通报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府举报热线(12345)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事发地环保、水务、卫计、公安等相关单位(部门)在发现或得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报告相关信息。
  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送。
  4.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新余市第三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IV级应急响应
  接到IV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市环保局或相关(单位)部门立即分析其严重程度;根据其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2)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接到Ⅲ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指挥各相关单位(部门)开展各项应急处置行动,并报告江西人民政府和江西省环保厅,省政府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将先期开展处置的情况与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衔接,并在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先行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吸附、稀释、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加强对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市环保局和相关单位(部门)报告情况。
  4.2.2设立现场指挥部
  接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各相关单位(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技术支撑队伍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环境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轻污染危害,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对于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
  对于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
  对于水源地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
  4.2.3响应措施
  现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调动污染处置小组、应急监测小组、医学救援小组、应急保障小组、新闻宣传小组、社会维稳小组、专家组加强应急工作,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继续做好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污染处置小组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取必要的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2)保障应急供水。应急监测小组加强对水源地和出厂水的水质监测,根据造成的污染程度,适时采取有效的深度制水工艺,确保出厂水水质达到供水标准。
  (3)水质模拟分析及监测
  ①开展应急监测。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确定发生点及其上下游断面的污染物浓度,以及当时的水文、气象参数,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②水质模拟分析预测。应急专家组根据污染物种类、源强以及水文条件,进行水质模拟分析,并针对污染的下游水体,向现场指挥部提供8小时预报、16小时预报和24小时预测信息。划定危险水体的范围和持续时间。
  ③警告信息发布。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警告信息发布范围和方式,组织乡(镇、街道)及时向危险水体沿岸村镇、企事业单位等发出警告信息。
  ④跟踪监测。应急监测小组根据水质模拟结果,合理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频次,对污染带迁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并将应急处置措施实施后污染程度的变化信息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
  ⑤完善、修正应急措施。应急专家组根据最新监测结果,分析污染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正水质模拟结果,提出进一步的应急措施。
  (4)指令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省里或其他地市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应急保障组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
  (6)社会稳定组应关注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饮用水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4.3 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对于较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对于跨行政区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发布。   4.4 响应终止
  4.4.1终止条件
  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状况满足下列条件时,即可终止响应程序:
  (1)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伤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4.2终止程序
  IV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Ⅲ级以上(含Ⅲ级)事件由启动预案的政府下达终止命令。
  应急终止后,相关应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处置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应急响应终止后1个工作日内,各成员单位(部门)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和专家对水源地污染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应对工作的意见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5.1 损害评估
  各单位(部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5.2 事件调查
  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1)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2)应急保障小组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通知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 调查与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部门)根据事件现场各应急工作小组的事件调查报告,对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引发的结果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等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报市应急指挥部确认。发生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报告事件有关情况。
  应急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顾问成立事件处置调查组,同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应对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
  6.1 人力资源保障
  由环保、水务、公安、消防、卫计、农业及仙女湖管委会等单位(部门)组建起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练的高素质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救援、处置队伍,并形成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对人员、生态、经济活动及水源地的危害,保证环境恢复和饮用水安全。
  环保、水务、农业和卫计等单位(部门)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培养、储备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6.2 资金保障
  市有关单位(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援和污染处置费用由事件责任单位负责,仙女湖管委会或事发乡(镇、街道)可先行代为支付,在处置工作结束后与事件责任单位结算。   6.3 装备保障
  加强对重金属、石油类、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物资储备包括清污、除油、解毒、防酸碱、防腐蚀等试剂材料、快速检验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   6.4 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保通讯畅通,并在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6.5 医疗卫生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出现人员中毒、伤亡等情况时,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做好人员救治工作。   6.6 交通运输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路上运输工具由属地政府和相关单位(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调配,水上运输船只由属地政府负责征调,公安部门负责保障道路畅通。   6.7 人员安全保障
  6.7.1受灾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组负责组织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启用备用水源,并向停水居民分发洁净水或灌装水。
  6.7.2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6.8 治安保障
  仙女湖管委会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和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   6.9 技术保障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和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仙女湖管委会和相关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各专业应急队伍,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和评估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水平。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数据库和专业技术机构,为随时投入应急提供技术支援。
  7.1 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我市实际,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要求,结合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各成员单位(部门)应积极参与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7.2 宣传培训
  7.2.1公众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工作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宣传,提高危机意识和应急心理准备,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爱护意识。
  7.2.2应急培训
  各相关职能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处置程序,定期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8.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由市环保局负责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新余市第四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2.1相关法律规定
  1.2.2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1.2.3其他
  1.3适用范围
  1.4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1.6事件分级
  1.6.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6.2重大环境事件
  1.6.3较大环境事件
  1.6.4一般环境事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2.1.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1.1.1应急指挥部组成
  2.1.1.2应急指挥部职责
  2.1.1.3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2.1.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1.3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1.3.1现场应急指挥部
  2.1.3.2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2.1.4应急工作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2.1.5环境应急专家组组成及其职责
  2.2其他支持保障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3.2.2预警发布与解除
  3.3预警措施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先行处置
  4.2.2设立现场指挥部
  4.2.3响应措施
  4.3信息发布
  4.4响应终止
  4.4.1终止条件
  4.4.2终止程序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5.2事件调查
  5.3善后处置
  5.4调查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2资金保障
  6.3装备保障
  6.4通讯与信息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6.7人员安全保障
  6.7.1受灾群众安全防护
  6.7.2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6.8治安保障
  6.9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7.2宣传培训
  7.2.1公众宣传
  7.2.2应急培训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管理
  8.3预案解释
  8.4实施时间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修订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修订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修订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修订实施);
  (5)《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
  (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1.8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2007.11.1实施);
  (8)《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5.1实施施行);
  (9)《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10)《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9.1.1实施);
  (11)《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2006.8.1实施)。
  1.2.2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1)《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水体环境风险防控要点》(中石化安环〔2006〕10号);
  (6)《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中石化);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2012.3);
  (8)《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2012.8);
  (9)《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2016.13);
  (10)《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2016.3);
  (11)《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12,修改);
  (12)《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2011.3);
  (13)《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2012)。
  1.2.3其他
  (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5〕62号);
  (2)《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赣府厅字〔2016〕14号);
  (3)《新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余府办字〔2016〕75号);
  (4)《新余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余府办字〔2016〕75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余市第四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处理处置行为。   1.4 应急预案体系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体系。渝水区人民政府和仙女湖管委会根据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订新余市第四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连同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应急行动方案一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市政府相关单位(部门)依职责并结合本预案制订具体应急行动方案,按照“管行业就要管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污染减排措施。   1.5 工作原则
  新余市第四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的原则开展工作。   1.6 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6.1饮用水水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饮用水水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1.6.2饮用水水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饮用水水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1.6.3饮用水水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饮用水水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饮用水水源地跨地市界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饮用水水源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
  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2.1 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新余市政府负责第四水厂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新余市第四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应急指挥组、应急工作组、环境应急专家组。各工作组组成与职责分述如下:
  2.1.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1.1.1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
  成员: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市消防支队、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新余市电信分公司、赣西供电公司、渝水区人民政府和仙女湖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2.1.1.2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指挥、协调第四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作出评估、报告和通报;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3)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作出决策,并下达指令,视情况请求省应急指挥部提供资源支持。
  (4)及时向江西省委、省政府和江西省环保厅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5)统一对外发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环境污染信息。
  (6)决定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2.1.1.3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政府应急办: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汇总、报送、综合协调,传达落实市应急指挥部指示要求,并协助应急指挥部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市环保局:按规定报告和通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视情况通报上级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监测,并在新闻媒体定期发布水质报告;提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等级和危害等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作出处罚;跟踪污染动态情况,提出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以及环境恢复和生态修复等建议。
  (3)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的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协调、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报、预警以及公众信息的引导和传播等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参与事件现场处置调查,保障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和交通道路的通畅。
  (5)市财政局: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所需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监督管理。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并协助做好水源地水域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7)市水务局:负责公共供水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规划备用水源地必要的取水和应急供水能力建设,督促新余水务集团采用特殊的自来水处理措施,如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停水等,确保饮用水安全;出现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危机时,督促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必需的供水量和出厂水质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
  (8)市林业局:参与饮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环境恢复。
  (9)市卫计委: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提出可能产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
  (10)市农业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发生鱼类污染中毒事件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和综合分析,对渔业生态环境的破坏及恢复提出处理意见,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因畜禽养殖等活动造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11)市气象局:负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气象资料的监测、采集,及时提供天气实况;根据需要制作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要素预报服务产品。
  (12)市住建委:负责因建设工地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其他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建筑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负责为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的城区供水安全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13)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组织协调群众转移安置、事故善后等工作。
  (14)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灭火救援等工作。
  (1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因突发性地质灾害引发的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协助实施地质灾害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
  (16)市安监局: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7)赣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线路拉闸断电。
  (18)新余市电信分公司:负责协调环境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19)事件发生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启动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必须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情况增加其他相关管理(单位)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2.1.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为:
  (1)学习宣传国家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汇集、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和应急救援情况,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指示与部署。
  (2)负责与上下级和其它相关单位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措施落实以及信息联络、传达、报送、新闻发布等工作。
  (4)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对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嘉奖。
  (5)制定各种减少或缓解突发事件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危害的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
  (6)建立健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档案,指导和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实施。
  2.1.3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1.3.1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事故处置的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相关成员单位、事故处置专家等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指定其他副总指挥担任。现场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和社会维稳等6个工作小组。
  2.1.3.2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展开行动。
  (2)通知环境监测或卫生检疫机构按照“应急监测预案”进行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
  (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单位(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4)组织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和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5)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6)市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应急工作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1)污染处置小组
  污染处置小组由市环保局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组长。组长负责现场协调沟通工作,提出事件处置建议措施,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组员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渝水区政府和仙女湖管委会指定人员担任。
  主要职责:
  ①分析污染事件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实施处理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恢复环境质量,对生态环境破坏及时修复;对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做出恰当的认定;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侦查工作;跟踪污染动态,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②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疏导群众,组织对事件现场处理处置。负责消防灭火以及抢险处置工作。
  ③组织对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事件的调查、处理、处置工作。
  ④做好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分流交通车辆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
  ⑤负责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或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供水辖区内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2)应急监测小组
  应急监测小组由市环境监测站站长担任组长,组员由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及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农业局指定人员担任。监测小组制定现场监测方案,负责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及分析化验工作,监测数据及时报告现场应急指挥组。
  (3)医学救援小组
  应急救治小组由市卫计委指定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组长,抽调疾控中心与各医疗单位相关业务人员担任组员。应急救治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污染受害人群的现场救治与合理安排污染受害人群至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开展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件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
  (4)应急保障小组
  由渝水区政府或仙女湖管委会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指定人员担任。应急保障小组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新闻宣传小组
  由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市环保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维稳小组
  由市维稳办相关负责人任组长,组员由公安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1.5环境应急专家组组成及其职责
  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的专家组成,主要涵盖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化工、生态、水利水文、防化、危险化学品处置、气象、损害索赔等有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
  (1)指导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根据全市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结合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对突发性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处置办法、损失、生态修复等进行研究和科学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4)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警报设立与解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5)指导应急工作组进行现场处理处置。
  (6)指导水源地水体污染程度的事后评估工作。   2.2 其他支持保障
  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饮用水经费(备用)和购置通讯、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特大涉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渝水区政府和仙女湖管委会: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时,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市相关(单位)部门做好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当地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协同相关(单位)部门分析污染事件原因及控制、处理事件引发单位。
  3.1 预防工作
  依托现有的技术及监测手段,强化预警监测与监控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污染源预警体系;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水源地醒目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坚决依法从严打击水源地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
  (1)市水务局加强对取水口附近水源地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备用水源地规划与建设,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
  (2)市环保局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第四水厂水源地周边企业和生活污水排污口分布管理台账,加大水源保护区及上游污染源的监查力度,严格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种排污活动。
  (3)市环境监测站加强水源地上游断面监测频次,提高监测水平,逐步实现在线监测和自动监测,保证水质风险预报的准确性和前瞻性,为合理、有效的开展后续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保障。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设置公路防撞护栏,维持水源保护区内养护公路正常通行。
  (5)市卫计委严格做好新余市第三水厂供水范围内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发现隐患及时上报与预警。
  (6)其他单位(部门)依职责开展监管活动,发现可能影响第四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情况时及时报至市环保局,确保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新余市第四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环保部和江西省环保厅有关规定执行。预警发布的流程及其他事宜按照《新余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余府办字〔2016〕75号)规定执行。
  3.2.2预警发布与解除
  一般(Ⅳ级)事件预警信息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由市政府发布预警;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件预警信息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初步确认后,按照规定上报上级政府发布相应级别预警。
  预警应及时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信、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各级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3 预警措施
  经监测预测,市区范围内或饮用水水源地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情况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值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
  预警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信、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通知各居民做好储水准备。
  在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监控、收集信息,实行日夜值班制。
  (2)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发布。
  (4)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5)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实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应急监测,密切关注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影响。
  (7)通知新余水务集团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
  (8)指令启动工程预警调度体系,做好备用水源地启动工作准备。
  (9)指挥调配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3.4 信息报告与通报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府举报热线(12345)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事发地环保、水务、卫计、公安等相关单位(部门)在发现或得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报告相关信息。
  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送。
  4.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新余市第四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IV级应急响应
  接到IV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市环保局或相关(单位)部门立即分析其严重程度;根据其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2)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接到Ⅲ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指挥各相关单位(部门)开展各项应急处置行动,并报告江西人民政府和江西省环保厅,省政府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将先期开展处置的情况与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衔接,并在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先行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吸附、稀释、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加强对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市环保局和相关单位(部门)报告情况。
  4.2.2设立现场指挥部
  接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各相关单位(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技术支撑队伍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环境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轻污染危害,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对于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
  对于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
  对于水源地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
  4.2.3响应措施
  现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调动污染处置小组、应急监测小组、医学救援小组、应急保障小组、新闻宣传小组、社会维稳小组、专家组加强应急工作,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继续做好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污染处置小组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取必要的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2)保障应急供水。应急监测小组加强对水源地和出厂水的水质监测,根据造成的污染程度,适时采取有效的深度制水工艺,确保出厂水水质达到供水标准。
  (3)水质模拟分析及监测
  ①开展应急监测。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确定发生点及其上下游断面的污染物浓度,以及当时的水文、气象参数,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②水质模拟分析预测。应急专家组根据污染物种类、源强以及水文条件,进行水质模拟分析,并针对污染的下游水体,向现场指挥部提供8小时预报、16小时预报和24小时预测信息。划定危险水体的范围和持续时间。
  ③警告信息发布。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警告信息发布范围和方式,组织乡(镇、街道)及时向危险水体沿岸村镇、企事业单位等发出警告信息。
  ④跟踪监测。应急监测小组根据水质模拟结果,合理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频次,对污染带迁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并将应急处置措施实施后污染程度的变化信息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
  ⑤完善、修正应急措施。应急专家组根据最新监测结果,分析污染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正水质模拟结果,提出进一步的应急措施。
  (4)指令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省里或其他地市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应急保障组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
  (6)社会稳定组应关注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饮用水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4.3 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对于较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对于跨行政区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发布。   4.4 响应终止
  4.4.1终止条件
  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状况满足下列条件时,即可终止响应程序:
  (1)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伤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4.2终止程序
  IV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Ⅲ级以上(含Ⅲ级)事件由启动预案的政府下达终止命令。
  应急终止后,相关应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处置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应急响应终止后1个工作日内,各成员单位(部门)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和专家对水源地污染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应对工作的意见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5.1 损害评估
  各单位(部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5.2 事件调查
  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1)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2)应急保障小组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通知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 调查与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部门)根据事件现场各应急工作小组的事件调查报告,对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引发的结果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等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报市应急指挥部确认。发生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报告事件有关情况。
  应急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顾问成立事件处置调查组,同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应对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
  6.1 人力资源保障
  由环保、水务、公安、消防、卫计、农业、渝水区政府和仙女湖管委会等单位(部门)组建起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练的高素质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救援、处置队伍,并形成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对人员、生态、经济活动及水源地的危害,保证环境恢复和饮用水安全。
  环保、水务、农业和卫计等单位(部门)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培养、储备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6.2 资金保障
  市有关单位(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援和污染处置费用由事件责任单位负责,事发乡(镇、街道)可先行代为支付,在处置工作结束后与事件责任单位结算。   6.3 装备保障
  加强对重金属、石油类、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物资储备包括清污、除油、解毒、防酸碱、防腐蚀等试剂材料、快速检验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   6.4 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保通讯畅通,并在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6.5 医疗卫生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出现人员中毒、伤亡等情况时,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做好人员救治工作。   6.6 交通运输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路上运输工具由属地政府和相关单位(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调配,水上运输船只由属地政府负责征调,公安部门负责保障道路畅通。   6.7 人员安全保障
  6.7.1受灾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组负责组织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启用备用水源,并向停水居民分发洁净水或灌装水。
  6.7.2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6.8 治安保障
  渝水区政府、仙女湖管委会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和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   6.9 技术保障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和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渝水区政府、仙女湖管委会及相关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各专业应急队伍,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和评估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水平。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数据库和专业技术机构,为随时投入应急提供技术支援。
  7.1 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我市实际,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要求,结合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各成员单位(部门)应积极参与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7.2 宣传培训
  7.2.1公众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工作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宣传,提高危机意识和应急心理准备,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爱护意识。
  7.2.2应急培训
  各相关职能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处置程序,定期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8.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由市环保局负责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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