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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郴州市农业农村局、郴州市商务局、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关于郴州市中心城区实施家禽集中屠宰的通告

郴州市农业农村局、郴州市商务局、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郴州市公安局、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郴州市中心城区实施家禽集中屠宰的通告
(郴农联〔2020〕1号 CZCR-2020-18001)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传染病传播蔓延,防止人畜交叉感染,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郴州市中心城区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宰销分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0年3月20日起,在郴州市中心城区实施家禽集中屠宰,供应屠宰家禽产品。禁止在农贸市场、超市等公共场所进行非法活禽交易和宰杀活禽。   二、定点屠宰场必须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生产的家禽产品必须经过严格检疫、检验,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三、市场主办方应当与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保障协议书,督促经营户守法经营,一旦发现经营户在市场内贩卖无证禽肉产品的,或贩卖染疫、病死、变质、注水(或非法添加其他物质)禽肉产品的,市场主办方应当督促其停止销售,并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否则,造成家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进入郴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超市等销售的家禽产品必须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家禽产品经营者不得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禽肉产品,确保禽肉产品质量安全。   五、郴州市中心城区内所有酒店、餐馆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等不得购进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禽类产品,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依法从重查处。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家禽屠宰场检疫监管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规划、指导监督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商家超门面经营、占道贩卖家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七、本通告所称家禽是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养殖禽类;家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禽酮体、肉、脏器、头、皮、血液等。   八、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735-2876958(市农业农村局),0735-1231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10(市公安局),0735-2368229(市商务局),0735-12319(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郴州市农业农村局
郴州市商务局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郴州市公安局
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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