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信贷政策指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 发文字号:上海银发〔2020〕51号
- 公布日期:2020.03.13
- 施行日期:2020.03.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银行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信贷政策指引》的通知
(上海银发〔2020〕51号)
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邮储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各村镇银行,上海各外资银行,上海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人民银行工作会议要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金融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制定了《2020年上海信贷政策指引》(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信贷政策实施的监督指导,我分行将跟踪监测金融支持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工作情况,定期召开信贷政策工作会议,及时沟通信贷政策动向,继续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进一步完善小微、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框架,探索开展制造业、民营经济等政策落实效果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人民银行开展宏观审慎评估(MPA)、再贷款管理、央行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和内部评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单位应结合各自重点业务领域、突出业务创新动向及问题,在每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银行“货币信贷FTP”(ftp://9.24.15.35:21)专用通道报送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联系人:杜璇、王晴;联系电话:20897070、20897420。
特此通知。
附件:2020年上海信贷政策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20年3月13日
2020年3月13日
附件
2020年上海信贷政策指引
为贯彻落实2020年宏观信贷政策各项要求和重点任务,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优化信贷结构,现就做好2020年上海信贷政策工作提出以下指引,请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金融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优惠贷款支持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有关重点企业,简化业务流程,加快授信放款,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保障资金及时到位。严格贷前贷后管理,配合做好专项再贷款跟踪审计和优惠利率贷款投放跟踪监测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及时上报资金使用和产品供应情况。 加大对疫情影响较大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提供差异化优惠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进一步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和居民个人的金融服务。 强化对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保障。金融机构要把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信贷投放力度。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满足复工复产的中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其他费用成本。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提高银企对接效率,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精准金融支持。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6月30日,并免收罚息。 保障生活必需品稳定供应。金融机构要扩大对包括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在内的涉农行业的信贷投放,提高审贷效率,切实做好春耕化肥等农资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的金融支持。有关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好专项再贷款和贴息政策,积极对接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相关的饲料、种畜禽及种子(苗)、屠宰、奶业、“菜篮子”产品等骨干生产企业,确保蔬菜、肉蛋奶、粮食等居民生活必需品稳定供应。
二、完善小微、民营和科创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开展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各金融机构应改进内部政策安排,完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提升小微金融服务考核权重,运用金融科技手段赋能,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办法,增强信贷投放和服务能力。加大运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促进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提高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发放比例,加大首次贷款支持,确保实现“增量、降价、提质、扩面”新目标。 持续改进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工作。鼓励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投放,精准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分类采取处置措施,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力度,引导企业利用商业汇票解决账款拖欠、资金流转等问题,帮助做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应收账款工作。 不断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效能。鼓励针对科技型企业的发展特点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合理扩大科技信贷投放规模,从提高贷款获得率、降低业融资成本、优化服务方式等方面优化企业信贷环境。运用金融科技提升信贷服务能力,缓解初创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积极推广“高企贷”等授信服务方案,助力科创企业做大做强。
三、推进金融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促进金融扶贫各项工作有效落实。金融机构要充分结合上海实际,加大金融支持精准扶贫力度,全面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东西部扶贫协作,协同做好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 鼓励金融资源向乡村振兴领域聚集。金融机构要围绕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大对生态循环农业、都市现代绿色农业、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做好粮食生产、生猪生产、秋粮收购等重要农产品供给的金融保障,强化对高标准农田、现代农业设施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领域金融支持,推动降低涉农综合融资成本。 围绕农业农村改革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广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农地抵押贷款业务的资源倾斜,推动形成市场化可持续的运作模式。创新推出适应农业农村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积极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增强金融服务上海乡村振兴可持续性。
四、加强薄弱环节与重点领域金融支持 落实“有扶有控”的差别化信贷政策。鼓励继续加大对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提升的支持力度,稳妥退出产能过剩领域和“僵尸企业”贷款,妥善处置企业债务问题。优化中长期资金配置,扩大中长期贷款比重,推动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地,减轻企业过桥负担。 加大对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推动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实施,加大对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长江生态环境系统性保护修复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临港新片区内以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约、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绿色再制造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航运业等重点领域发展。鼓励针对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长期信贷资金支持力度。 加大有效投资领域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应依法合规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金融支持工作,加大对重大基础设施等领域支持力度,推动基础设施补短板工作。促进服务业、消费、文化领域加快发展。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推动绿色信贷抵押担保方式创新,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为节水工程建设、节水技术改造等节水政策领域提供金融服务。 做好民生金融服务工作。有关银行要充分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创业人群支持力度,做好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妇女等群体创业就业金融服务。切实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金融服务。加大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支持和康复扶贫贷款发放力度。创新产业和服务,满足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行业金融需求。 配合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控有关工作。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重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严禁向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做好动态监测和预警,按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配合稳妥化解风险,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配合做好打击惩治“套路贷”等非法借贷活动。各金融机构应充分认识打击惩治“套路贷”等非法借贷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关于打击惩治“套路贷”专项行动的部署,积极开发满足弱势群体金融需求产品,进一步拓宽个人普惠融资渠道,“开前门、堵后门”,压缩非法借贷滋生空间。
五、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良好金融环境 严格执行房地产信贷政策。金融机构要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合理控制房地产贷款比重,持续优化信贷结构。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合理自住购房需求,做好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 加大对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金融支持。鼓励按照“租购并举”的方向,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配合做好符合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规则的住房租赁项目落地推进。鼓励积极探索,以可持续方式加大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支持。 加强房地产金融风险分析研判。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居民家庭偿付能力和房地产贷款质量变化,强化审贷管理,提升根据个人信用水平实施差别化定价的能力,严密监控个人消费贷款等资金流向,严禁信贷资金违规用于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