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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0〕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2月25日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切实做好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实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党明电〔2020〕6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优化服务措施
  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原则,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属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全面恢复住房公积金服务,合理安排人员上岗和营业网点对外服务时间,做好营业场所人员防护、体温检测和清洁消毒。实行预约办理和错峰办理,减少人员聚集。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积极推广线上业务,引导缴存单位和职工通过网上营业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途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也可以通过12329服务热线电话指导线上办理业务。   二、临时放宽归集要求
  受疫情影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属地有关政策规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国家政策规定的5%。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并在一定期限内补缴后,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合理调整提取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因贷款合同到期未能及时办理的,可以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前。对于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缴存职工,各地区可以结合实际,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将新冠肺炎纳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患者可按相关政策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治疗费用。   四、适度调整贷款政策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在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办理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可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疫情防控一线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自治区本级缴存单位按照自治区本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定执行,各盟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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