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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监管工作的通告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监管工作的通告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省药监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疫情防控药品质量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药品零售企业是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把药品质量关,履行社会责任。要保证经营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对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的药品要科学规范的进行介绍,引导群众合理用药,保证群众用药安全。   二、保证药品质量,依法经营。1、药品零售企业要按照GSP等管理规范要求,对进货渠道、购销记录、储运条件等环节要从严把控,严禁销售使用从非法渠道购进、未经注册批准的产品和过期失效产品;2、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药品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开具销售凭证;3、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要确定其来源合法,确保储运条件能够保障产品质量。   三、积极组织货源,保障供给。疫情防控时期,各药品经营企业要多方联系,拓宽采购渠道,加大对所需药品的采购力度,保供应、保质量,并严格执行国家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价格管理规定。   四、严防严控,确保人员安全。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期间,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保护购药群众和药品经营企业人员自身安全。要按照要求对购买退烧药品的人员进行登记并及时报告。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广大群众发现药品经营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对违法经营疫情防控用药品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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