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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教函〔2020〕42号)


成都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局,市工职院,各直属(直管)学校(单位):
  根据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要求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0〕162号),结合成都市实际,现就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收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各校开学复课严格按照《成都市教育局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的通知》(成教函〔2020〕29号)相关要求执行,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幼儿园复学后根据本学期实际教学时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退费按《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96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已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学校根据实际住宿时间并综合考虑与宿舍直接相关的人员、折旧等成本支出,在春季学期末结算清退。   三、伙食费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据实收取,按学期或者按月据实结算。   四、其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由学校据实收取和据实结算。   五、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的相关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费一般应于临近培训课程开班前收取。   六、各区(市)县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20〕30号),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七、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   八、各区(市)县和学校应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正面引导,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收费咨询事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成都市教育局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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