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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9修订)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大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5月18日《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08〕82号)同时予以废止。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8日

大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分级标准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体系
  2.2应急联动机制
  2.3现场工作组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2.5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3监测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一级响应
  5.2二级响应
  5.3三级响应
  5.4四级响应
  5.5响应调整
  5.6响应终止
  5.7紧急处置措施
  5.8社会动员
  6善后处置
  6.1后期评估
  6.2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6.3抚恤与补助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2队伍保障
  7.3经费保障
  7.4物资保障
  7.5通讯与交通保障
  7.6人员健康保障
  7.7法律保障
  7.8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8监督检查
  9附则
  9.1责任与奖惩
  9.2名词术语
  9.3预案解释部门
  9.4预案实施时间
  10附件
  10.1大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
  10.2大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10.3大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原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范围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地方市、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同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因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引发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市级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其他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5 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市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市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级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市。
  (4)霍乱在一个市级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l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国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方式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1 指挥体系
  大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大同市人民政府成立大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应急指挥部及组成
  总指挥: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外侨办、市工商管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旅发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同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市红十字会、大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分所、武警大同支队等。
  2.1.2 市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委分管卫生应急工作的领导兼任。
  职责:负责依法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符合应急响应条件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地方立法和应急预案及技术规范;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系统和监测预警系统;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援专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及演练;承办较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及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2.1.3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汇总、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开展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等。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参与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及媒体记者采访。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提高应对和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协助卫生计生部门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必要时,协助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密切接触者追踪;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车辆通行。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做好传染病死亡患者的尸体消毒火化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协调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狱、戒毒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制订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和伤亡抚恤政策。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开展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人员的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组织协调疫区农村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和防治药品、器械及有关标本物资的运送。
  市农委:负责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家畜家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开展与人密切接触的家畜家禽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初级农产品(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措施。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组织做好参加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外侨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涉外事务;收集国(境)外、媒体有关报道情况,做好外国媒体记者的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依据职责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流通领域的商品实施监管。根据需要,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流通领域相关产品经营行为采取管理措施。
  市质监局: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
  市安监局:负责受市政府委托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符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急性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组织查处急性职业中毒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急性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
  市旅发委:协调旅游全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旅游团队及人员做好游客的宣传、登记等工作,防止疫情发生和跨地区传播。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较大食物中毒事件的综合协调处置;做好应急处置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做好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食物中毒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工作。
  大同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市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据有关规定分配募捐款物;组织公众和志愿者服务团队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和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大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健康监测、传染病排查、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处理;做好口岸预防疫情宣传工作,防止疫情通过口岸传播;及时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提供疫情风险分析和预警。
  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分所:负责对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武警大同支队:负责本支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应急联动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能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职责分工为:
  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新发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传染病菌种和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由食药监部门牵头调查处理,相关部门协办。
  对较大职业中毒的调查处理,由安监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水源地、空气、人口密集居民区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较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农业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应对工作需要,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实行统一指挥协调、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动机制。   2.3 现场工作组
  2.3.1 综合协调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成员有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外侨办、大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警大同市支队等相关部门组成。
  负责综合协调日常事务;负责联防联控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信息收集、汇总、互通、报送等管理工作;负责专家委员会的联系和协调;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事宜。
  2.3.2 医疗防疫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成员有大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外侨办、市旅发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同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市红十字会、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分所、武警大同支队等相关部门组成。
  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诊疗和防控技术方案;提出完善的应对策略和措施建议;统一组织落实各项医疗救治和防控措施,并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事宜。
  2.3.3 应急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牵头,成员由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工商管理局、市质监局、大同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分所、武警大同支队等相关部门组成。
  负责统筹和协调防控应急和医疗救助物资保障工作;评估和协调防控应急等物资供需、生产、储备、运输等事宜;协调安排防控应急和医疗救助物资保障专项资金;督促和检查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监测和保障生活必需品等市场动态及供给,维护市场秩序;负责保障工作信息的管理;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事宜。
  2.3.4 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成员由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外侨办、大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开展舆情监测,及时澄清事实;协助相关部门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防控知识;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事宜。
  2.3.5 科研技术组
  由市科技局牵头,成员由市旅发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大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负责制定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技术研究方案,组织开展应急防控技术科研攻关,协调和解决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跟踪和报告最新科研进展的相关信息,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事项。
  2.3.6 善后处置组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成员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制定相关计划和工作方案,恢复社会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指导当地政府对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工作中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的补偿;根据需要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和社会工作服务;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事项。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和科技支撑。
  主要职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以及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并确定职责。
  3.1 监测
  全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市、县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出入境卫生检疫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任务,负责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
  市、县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开展对重点传染病、食源性疾患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向同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即将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4.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防控及危害程度等有关信息,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书面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1.1 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市、县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市、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等与公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4.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市、县各类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4.1.3 报告形式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接收并通过互联网专用系统报告、核实信息。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1.4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接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当在事发后40分钟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事发后40分钟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或影响到其他市(区、县)的,市应急指挥部要尽快报告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通报相关市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及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对于比较敏感的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或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可同时上报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计生部门应急机构;市卫生计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4.1.5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首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的地点及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危害范围、发病和死亡情况、事态可能发展趋势以及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首次报告或前次进程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结案报告,应包括调查确认的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4.2 信息发布
  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危害等相关信息。
  4.2.1 信息发布原则
  及时主动。第一时间发布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及歪曲性报道。
  准确把握。及时收集、分析舆论情况,采用通俗、易懂、简洁的语言发布事件相关核心信息,包括:事件真相、公众应采取的措施等。
  注重效果。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相对应的信息传播策略,发布信息的同时,注重宣传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和相关科普知识。
  4.2.2 信息发布的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发生地及影响范围,发病、死亡、重症和波及人群,处置措施和控制情况,采取强制措施的实施和解除情况,公众应获知的防控知识等。
  4.2.3 信息发布的权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或经授权的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向社会发布。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5.1 一级响应
  5.1.1 响应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机制: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社会影响
  (3)影响范围
  (4)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经专家组综合研判,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向市指挥部报告,建议省指挥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5.1.2 响应措施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应急指挥部首先进行前期处置,然后报省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1.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1)立即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综合评估,开展对突发事件的监测与报告、分析和预警,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和建议。
  (2)派出市相关机构专业人员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开展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制定、修订突发事件调查方案、技术标准和规范。
  (3)立即派出医疗救治专业队伍赶赴突发事件发生地,参与和指导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4)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的健康教育活动,指导有关方面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5)组织相关机构和专业队伍对不明原因的突发事件开展原因查找、治疗药物筛选以及防治科研攻关。
  (6)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落实应急预案。
  (7)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物资筹备计划,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
  (8)必要时在全市或一定区域范围内统一指挥调度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和设备。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市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形势,依法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必要时向国家提出救援申请。
  (2)市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计划、经贸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形势下稳定市场价格工作,打击哄抬物价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安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内突发事件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组织高校和科研单位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研究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掌握、分析社会治安动态,组织指挥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突发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依法协助实施对传染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
  市交通、建设、铁路、机场等部门和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交通检疫和查验,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和疏散人员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市农林部门负责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科技、宣传、外事、民政、工商、药监、法制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协调辖区内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未发生突发事件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认真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并积极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突发事件报告、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并请求支援。   5.2 二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5.3 三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卫生计生委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4 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5 响应调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危险因素和新发生病例的变化,由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5.6 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5.7 紧急处置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8 社会动员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应急力量,开展救治和自我防护;邻近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事件情况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紧急支援。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县卫生计生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有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应在事件处置结束20天内,由市、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   6.2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3 抚恤与补助
  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强化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和科技研究,保障应对所需经费,建立健全统一的长效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市卫生计生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指挥决策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
  覆盖市、县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计生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7.1.2 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上级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大同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急救中心)、县依托辖区内综合医疗机构建立的紧急救援中心(站),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救援、治疗、转运等任务。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大同市第四人民医院为辖区内传染病救治机构。县级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3)职业中毒、放射损伤救治基地
  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为市级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基地;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市级放射损伤医疗救治基地。
  7.1.3 卫生应急队伍
  (1)组建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调动、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县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放射事故和化学污染中毒等专业类别卫生应急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志愿者组成的卫生应急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卫生应急队伍。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大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流行病学、现场调查、病因检测等业务的培训基地,承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工作;承担相应演练任务。
  大同市第四人民医院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培训基地,承担全市县级以上卫生应急专业人员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工作;承担相应演练任务。
  市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负责组织编写各专业类别的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教材,培训师资,组织开展全市市、县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工作。
  7.1.4 演练
  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演练。
  市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全市或区域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等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7.2 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具体实施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辐射、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应急处置工作。卫生应急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军队有关单位专业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   7.3 经费保障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上级财政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所承担职责的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4 物资保障
  市、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经信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计生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和经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储备,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会同市发改、经信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5 通讯与交通保障
  市、县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经费和运转经费由市、县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统一安排。   7.6 人员健康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卫生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最大限度的减少卫生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7.7 法律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7.8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级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本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使应急预案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不断完善。
  9.1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大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也叫新出现的传染病,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新出现的或已经存在的,但发病率或发病地域迅速增加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变异型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9.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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