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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函〔2020〕1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处,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根据人社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指南》等文件精神,现将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专技人才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鼓励支持广大专技人才立足专业岗位担当作为。各级各 部门要引导广大专技人才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疫情防控和复 工兴产,解决重大专业技术课题和人民生命健康难题,积极参与疫病救治、科研攻关、生产研发等专业工作。要激励专技人才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主动深入一线担当作为,深耕专业,不断提升专业知识、专业能力,涵养专业作风、专业精神,把疫情防控和复工兴产一线作为淬炼人才、检验人才的重要阵地,让专技人才在实践中砥砺品质、增长才干。要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兴产一线专技人才撑腰鼓劲,对其在专业探索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和误解,及 时调查核实,加大容错纠错和澄清保护力度。大力宣传专技人才技术创新、干事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广大专技人才立足专业岗位建功立业。   二、突出对疫情防控专技人才的选拔表彰。在 2020 年度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全 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集体)等国家级人才项目推荐中,对在疫情防控一线发挥积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专技人才予以倾斜。 湖南省 121 创新人才培养工程人选选拔为防疫科研人员和医卫人 员增加推荐指标,提高入选比例。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为驰援湖北和战斗在我省疫情防控一线业绩突出的医卫人员单列指 标。对参加一线防控的专技人才,可单列核定 2020 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优秀比例可适当提高。对在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专技人才,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嘉奖、记功奖励,奖励比例可适当提高。   三、加大相关领域专技人才的职称评审倾斜。坚决破除“唯 论文”倾向,鼓励广大专技人才把论文写在本职专业工作岗位上, 所有系列(专业)职称评审,不得以未公开发表论文对疫情防控一线专技人才晋升职称实行“一票否决”,专技人才在疫情防控一线的能力和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根据《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 号)和《关于进一步激励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工 作人员的若干措施》(湘组〔2020〕19 号)等文件精神,对疫情防控一线医卫人员职称评聘重点倾斜,医卫人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 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考量,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经历视同下基层服务经历,其中赴湖北工作 1 个月及以上的,视同完成下基层任务。现有中级或副高级职称,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所在单位有空缺岗位的优先推荐参评;无空缺岗位的,可按急需紧缺人才申请评审职数。评审时专业理论考试予以加分;防疫一线的 病例、总结、报告等可替代论文;综合成绩合格人员不占整体通 过率。其中,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还可破格学历资历免试申报,具有医药卫生类中专、大专学历可分别参评副高、正高 级职称,聘期可缩短 1 年。现有初级职称或无职称,参加全国卫 生专业技术资格中初级考试,达到国家或省内合格标准直接予以聘任,所在单位无空缺岗位的,可先行聘任,再逐步消化。同时, 加大医疗卫生单位职称自主评审权限下放力度,自主评审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相应优惠政策,经专业委员会、职代 会同意后予以实施。 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自然科学、工程、新闻等其他行业专技人才,由所在单位或相应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可在评审职数、通过率等方面予以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要主动为复工兴产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专技人才评价服务,对民营企业在复工兴产中业绩卓著、业内认可的产业人才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开展特别优秀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根据《湖南 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10 条措施》(湘人社发 〔2019〕67 号)精神,面向我省新兴优势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组织开展民营企业职称专场评审。   四、助力企业集聚人才复工兴产。生产一线也是战“疫”一 线,在全力以赴防控疫情的同时,要千方百计组织各类专技人才助力经济发展。充分发挥直接联系专家的职能优势,迅速组织专 家支持基层复工兴产和春耕备耕等工作,充分利用远程指导、网 络培训、在线答疑等,将广大专技人才工作的“主战场”前移到 企业生产一线和田间地头。要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引进高层次科创产业人才。加强与产业项目建设 年 2018、2019 年度引进人才的沟通联络,了解他们到岗返岗情况、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难等,创造一切条件鼓励他们利用自身技术和社会资源支持我省复工兴产。要尽早深入园区、企业做好人才需求摸底,因势制宜调整本地区 2020 年度引才目标。要积极发挥“联湘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工作站”的专业优势和引才网络作用, 指导做好“五联”工作,切实帮助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产业人才。 留学人员来湘创业支持培育项目评选,优先支持重大公共卫生科研攻关和生物医药领域的留学回湘人员。要抓紧部署 2020 年度湘 西特聘专家支持行动计划,精准组团,为我省贫困地区决胜脱贫攻坚蓄势赋能。   五、支持企业和相关领域博士后科研工作。在 2020 年度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协作研发中 心)设定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扶持企业 搭建科研创新平台招收青年科研人才,加强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渡过难关,共克时艰。积极推荐疫情防控业绩突出的博士后工作站独立招收培养博士后科研人员。在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博士后留(来)湘就业创业支持培养计划等评选中,优先支持开展重 大公共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和中小微企业博士后科研人员。适时支 持举办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为主题的博士后交流论坛。延长博 士后综合评估时间,按照《关于做好我省 2020 年度博士后综合评 估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2 号)部署,简化相关工作程 序,切实帮助设站企业完成站点评估和整改任务。   六、做好专技人才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发挥国家级和省级专技人才继续教育基地作用,加大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培训力 度。在 2020 年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班推荐中,增加疫情防控、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选题推荐指标。在省级人力资源开发项目(专业技术类)评定中,支持防疫科研、医疗 卫生等领域高层次专技人才出国(境)交流培训,单列疫情防控、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主题省级研修班。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 2020 年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1 号)要求,暂停举办线下聚集性培训活动,充分利用 线上培训资源,完成 2020 年度继续教育工作。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专技人才,其疫情防控工作经历视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视同完成 2020 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分)。   七、统筹专技人才职业资格考试。按照国家部署做好上半年专技人才职业资格考试安排,及时公布部分考试的调整情况和延 缓报名情况。为避免聚集性活动,暂缓纸质证书发放和补办申请。 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一级建造师等 5 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后人工核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完成 2019 年度一级建造师、勘察设 计工程师、执业药师、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和统计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后核查。组织实施好 2020 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凡参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符合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者可 直接认定具备初、中级职称,用人单位可择优聘任。满足相关条 件的,可凭相应职业资格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八、完善专技人才特殊保障制度。各级各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按国家和省里已出台的有关规定,切实改善一线医卫专技人才工作条件,加强对医卫专技人才人文关怀。要不折不扣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及时指导有关单位在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时,向勇挑重担、加班加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技人才特别是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并按照《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精神,主动对接、简化办理程序、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将疫情防控期专技人才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到位。要按相关规定统筹安排疫情防控一线专技人才的调休补休,驰援专技人才在任务完成后,可根据相关标准安排集中体检。支持举办疫情防控业绩突出专技人才休假疗养活动,所 在单位要在时间、经费上予以支持。对表现突出专技人才优先纳入各级党委联系专家范围进行慰问服务。   九、提升经办窗口服务水平和效率。充分发挥各类专技人才服务平台作用,高层次专家人才、博士后、留学回国(湘)人员、人事考试等服务窗口要安排专人值守咨询电话,及时答复专技人才的咨询问题。要充分利用网络开展业务办理,通过电子邮箱、快递邮寄等方式传递材料,推行“不见面”服务。所有博士后进 出站手续全程网上办理,暂停现场办理业务。各服务窗口要尽可 能采取“网上办、邮寄办、延期办”等方式,尽量少填报表格, 力戒形式主义,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工作督导,为广大专技人才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各级各部门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和复工兴产情况,结合当地和部门实际,早作预判预案,及时优化补充相关政策措施。在政策制定时要加强纵向横向联系,确保政策制定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平衡性,避免因操作不当背离政策初衷引发攀比,影响一线专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实施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社厅专技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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