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恢复线下课程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恢复线下课程工作的通知
(辽教电 [2020]72号)
各市教育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根据全省疫情防控形势,经省领导同意,现就做好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恢复线下课程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复课范围及时间
此次复课的培训机构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办学许可证并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并在“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注册的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恢复线下课程(以下简称“复课”)时间由各市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复课条件准备等情况综合研判后确定。各地校外培训机构复课时间不得早于当地幼儿园开园时间。证照不全的校外培训机构在未取得相关证照前不得复课。 总体要求
1.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市要认真落实“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依法、规范、有序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复课工作。要加强疫情防控,严格执行“三不”标准,区域疫情未达到低风险不复课、疫情防控条件不具备不复课、师生管理不到位和培训场所公共卫生安全未有效落实不复课。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制定具体复课方案及疫情防控方案,认真稳妥、扎实细致做好复课和疫情防控工作。
2.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各校外培训机构要强化打一场持久战、拉锯战的思想准备,严格按照我省印发的《春季开学疫情防控措施40条》《校园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20条》和《城乡社区疫情常态化防控主要措施》,做好复课的条件、防疫、教学、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要主动纳入驻地社区网格化管理,服从驻地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安排,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严防扩散、严防暴发,确保一方净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确保复课万无一失。
3.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校外培训机构要坚持每日对教室、食堂、卫生间等重点场所进行通风、保洁及消毒。要科学合理设置临时隔离区,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必要的演练。要做好流感、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要加强安全的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做好卫生、食品、消防等各项安全工作。 工作步骤
(一)校外培训机构筹备申报
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防控要求,参照《辽宁省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恢复线下课程工作指引》(附件1),通过梳理摸排相关人员健康情况、制定具体复课方案及疫情防控方案、配备防控物资、对培训场所与设施设备清洁消毒等工作,切实做好复课准备工作,并将机构基本情况、人员信息、复课方案及疫情防控方案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签署承诺书(样张见附件2)。
(二)检查监管
校外培训机构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疾控等相关部门,按照“准备到位一家、验收合格一家、同意复课一家”的原则,参照《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恢复线下课程检查表》(附件3),对申请复课的校外培训机构逐一检查验收,检查通过的方可复课。
(三)规范培训
各校外培训机构在复课后应当严格落实防控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的检查;发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人员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同时,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情况,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及时调整线下课程安排。 违规行为查处
各地要对复课的校外培训机构严格管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不留死角,一旦发现违反防控要求的行为,要立即制止、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立即停止线下课程。对未通过检查自行复课的,要报请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予以处理。
各市推进过程中的相关情况,请随时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裴宇鹏 86891774,刘冬青 86896457。
附件:
附件1:辽宁省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复课工作指引
附件2: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恢复线下课程承诺书(样张)
附件3: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恢复线下课程检查表(参考表)
辽宁省教育厅
2020年6月24日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