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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3〕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宁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分级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办事机构职责
  2.3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2.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4.4应急响应原则
  4.5应急响应措施
  4.6应急响应终止
  4.7信息发布
  5.善后处置
  5.1后期评估
  5.2社会救助
  5.3抚恤和补助
  5.4征用物资与劳务补偿
  6.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6.2队伍保障
  6.3物资保障
  6.4经费保障
  6.5治安维护
  6.6通讯与交通保障
  6.7法律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应急演练
  7.4奖惩与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8.4说明
  8.5名词术语
  9.附件
  9.1宁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9.2宁德市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运行图
  宁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宁德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处置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较大以上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的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适用本预案。
  其他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订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1.4.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4.4依法处置,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
  1.4.5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置的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学技术保障。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1.5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波及2个以上的省(区、市),在辖区发现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多个省(区、市)出现、严重影响辖区并有扩散趋势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在辖区内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辖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30例以上死亡病例;
  (7)毗邻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辖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辖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0例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辖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扩散到辖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辖区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的;或中毒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例以上、30例以下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发生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50人以上,或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损伤或威及生命)的人数在10人以上,或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
  (15)其他危害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现动物间鼠疫流行;疫情波及3个及以上行政村,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发生腺鼠疫病例在5例以内;
  (2)发生或发现首例霍乱病例;
  (3)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皮肤炭疽病例数超过10例;
  (4)在1个县(市、区)1周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发生或发现高危AFP病例聚集性分布;
  (6)同一原因的10人以上医源性或实验室感染爆发,或有l例以上死亡病例报告;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出现10例以下死亡病例的;或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或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8)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理性反应、不良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且有危重病人及死亡病例5人以下;
  (9)在1个县(市、区)内,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0)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有5例以下危重病人及死亡病例报告;
  (12)发生HIV职业暴露事件;
  (13)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在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生局部点状暴发,波及范围在本辖区内;
  (2)在区域内发生皮肤炭疽,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3)医源性或实验室感染爆发,病例数在10例及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理性反应、不良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但无危重病人及死亡病例报告;
  (6)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及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下,但无危重、死亡病例报告;
  (8)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主要有:市卫生局、市政府新闻办、外事侨务办、发改委、经贸委、人口计生委、外经贸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住建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宁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商局、物价局、旅游局、气象局、红十字会、宁德军分区后勤部、武警支队、边防支队、台办、市直党工委等。
  2.1.2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决定,统一领导和指挥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相关部门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组织检查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全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管理与引导,配合做好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市外事侨务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负责涉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交流;协调我市与有关国际组织在突发事件中的交流与技术合作;争取国际援助。
  市发改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
  市经贸委:指导地方政府和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生产和供应;根据政府医药储备的有关规定,做好医药储备及其调度工作;协调生活必需品的组织和供应。根据需要,及时向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市、区)调运必需物资,保证供应。
  市教育局:协助处置校园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应急知识宣传,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市科技局:组织科研力量研究、实施新的应急防治技术。
  市公安局:密切关注、及时报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实行交通管制,并协助公路实施卫生检疫、查验工作。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受灾困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建立适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财政保障机制,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公路、内河水路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实施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物资、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内河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出现异常死亡或疫症等情况,及时会同动物防疫部门采集、检验标本;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预警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事故查处,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食品卫生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宁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置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境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市工商局:负责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扰乱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市物价局:负责对药品(药材)、医疗器械或粮油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价行为进行查处;在省政府决定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负责部署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依法对违价行为进行查处。
  市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境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气象局:组织气象预测,及时分析评估风向、天气变化等自然因素对事件发展趋势造成的影响。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要素,预测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的方向和范围以及空气污染潜能预报。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呼吁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宁德军分区后勤部: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宁德支队: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以及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4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
  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日常办事机构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挂靠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兼任。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协调全市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培训专业人员,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
  2.3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市卫生局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开始、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病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开展病因检测、诊断,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工作。
  2.4.3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灾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置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对突发中毒事件肇事单位和责任单位进行卫生执法监督。
  市卫生监督所协助市卫生局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监督工作,对各县(市、区)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2.4.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卫生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分析,对监测信息进行确认,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发布预警信息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3.2.1Ⅲ级、Ⅳ级预警发布后,事发地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防联控;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做好事件相关信息监测,预测、评估事件发展趋势;
  (3)公布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公众沟通渠道,安排专业人员值守,加强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
  (4)及时发布避免、减轻事件危害的科学常识和人民政府处理事件的相关信息;
  (5)监测管理社会舆情,引导社会舆论,疏导社会情绪。
  3.2.2Ⅰ、Ⅱ级预警发布后,县级以上政府在Ⅲ级和Ⅳ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卫生应急队伍进入紧急状态,动员后备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2)发布各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动员指令,检查调试有关物资、设备;
  (3)采取停课或停止大型公共活动等强制管控措施;
  (4)发布旅游警告;
  (5)必要情况采取交通检疫。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卫计委、省卫计委、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4.1.2直报、速报
  各县(市、区)政府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直责任报告单位凡接到明确属较大以上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生死伤人数一时不明和灾情一时无法核实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及市卫生局报告。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对事件信息进行初步核实,核实无误后,在10分钟内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按规定向省卫计委报告。
  书面首报:重大、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接报后30分钟以内、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接报后1小时以内、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接报后2小时以内报送。对于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紧急情况下,首报可先对其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结果)做客观、简明的报告。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涉及人数、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续报:在事件处置完毕前,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书面报告事件进程情况,并逐级上报;事发地县级政府和市卫生局于每天17时前向市政府报送处置进展情况。续报工作实行日报制,也可视情况多次进行。
  终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作出结案报告,并逐级上报;事发地县级政府和市卫生局应在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的第3天前向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可适当延长时限。主要内容: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性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的措施,主要经验教训等。
  4.1.3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查核实,发现不实信息,要立即纠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4.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评估并及时向市政府上报信息,同时采取下列应对措施:立即实施紧急救援行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难以有效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和建议;采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3分级响应
  4.3.1Ⅰ、Ⅱ级应急响应
  (1)市政府启动I、Ⅱ级应急响应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领导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组建若干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到事发地进行指挥处置。国务院、省政府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并依法实行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各专业技术处置机构迅速派出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市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县级应急指挥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2Ⅲ级应急响应
  (1)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领导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组建若干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到事发地进行指挥处置,或派负责人到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2)县级应急指挥部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
  (3)市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县级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处置工作。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业技术处置机构对当地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适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密防范事态进一步发展。
  4.3.3Ⅳ级应急响应
  (1)事发地县级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级应急指挥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市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市、区)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4.4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县级应急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预防控制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当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对在学校、涉外或敏感场所、区域性或者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县级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5应急响应措施
  4.5.1市、县级应急指挥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宣布疫区范围;需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的,报省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可能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超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由省政府负责划定控制范围;在本市范围内的,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必要时,事发地县级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开展群防群治:县级应急指挥部组织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配合卫生部门和其它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6)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公安交警、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8)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接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和风险沟通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9)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严防、严查、严堵病死畜禽和霉变商品流入市场销售,确保食品消费安全。
  4.5.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5.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接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4.5.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开展卫生消毒的技术指导,组织实施疫点消毒工作。
  (3)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分送市、省和国家应处置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5.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5.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组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5.7非事件发生地区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人员与物资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7)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6应急响应终止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者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一般经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时,响应终止。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7信息发布
  市有关部门要配合市政府新闻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社会发布。   5.善后处置
  5.1后期评估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开展事件的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5.2社会救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为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市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以及本市相关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
  5.3抚恤和补助
  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4征用物资与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等,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按规定给予补偿。   6.应急保障
  市、县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6.1技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2队伍保障
  6.2.1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完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2.2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2.3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按照国家卫计委的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6.2.4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3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经贸、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和财政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经贸部门负责组织、落实,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商经贸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4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制定和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等),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系统建设。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5治安维护
  重点是建立反应灵敏、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保障交通畅通,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稳定。
  6.5.1 市公安部门根据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拟制维持治安秩序行动方案,明确警力集结、交通控制、执勤方式等相关措施。
  6.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其公安部门要视情况迅速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5.3 事发地的村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6.6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机构、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因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购置设备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统筹安排。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
  6.7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社会和公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种宣传材料与应急手册;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传媒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常识,指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的行为方式,增强健康保护意识和应急基本能力。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相关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更新知识,提高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7.3应急演练
  市、县级应急指挥部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7.4奖惩与责任
  市应急指挥部协调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市民政局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市卫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县(市、区)实际,制订本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制定的《宁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宁政办〔2006〕134号)同时废止。
  8.4说明
  本预案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内”、“以下”不含本数。
  8.5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附件
9.1宁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9.2宁德市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运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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