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盘锦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实施实名登记乘车的通告
- 制定机关: 盘锦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 公布日期:2020.02.08
- 施行日期:2020.02.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盘锦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实施实名登记乘车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地保障全市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出行,确保对重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人员行程轨迹实施及时有效追溯,现将在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实施实名登记乘车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从即日起,全市出租汽车张贴二维码,乘客乘车时须使用手机扫描二维码,自动导入有效联系方式。未携带手机或使用手机不便的,由驾驶员协助扫描登记或手工登记。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登记组织和信息管理,确保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落到实处。乘客信息仅为疫情防控追溯使用,严防信息外泄和非疫情防控使用。 出租汽车驾驶员要对乘客登记情况进行核验,对拒不登记信息的乘客予以拒载。 乘客乘坐出租车须佩戴口罩,主动扫码登记个人相关信息。 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采取有力有效手段,遏制疫情通过公共交通工具扩散,确保城市运行安全有序。 企业自有和租赁通勤车辆的,可到交通运输部门免费领取二维码,参照执行。公交车、旅游包车开通运行后,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未按通告要求落实乘客信息登记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盘锦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8日
2020年2月8日